慎重对待“打病历官司”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3-30 17:27:44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有很多患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于医方病历中存在伪造、篡改行为的诉讼价值寄于厚望,希望通过打病历官司赢得诉讼。患方总是认为只要找到医方伪造病历的证据,对病历全部不认可,就可以赢得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医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患方的上述认识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因为《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卫生部卫政法发〔2005〕28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规定: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虽然现行法律框架中有上述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医疗损害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有参与度”,因此,即便是病历中伪造、篡改的内容被推定为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仍然需要鉴定。因此不是说能证明医方篡改病历,就可以直接赢得诉讼。

在较早的一些时期,特别是在2000年以前,诉讼实践中确实有些案例在针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争议中获胜,但近些年单纯通过对病历的争议赢得诉讼的案例越来越少。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我国目前缺乏对于病历真实性、完整性认定法律规定。因此,该问题认定的主体是谁、通过什么方法或标准进行认定等都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因此,单纯靠该争议赢得诉讼的机会越来越小。

由于很多患方当事人不了解对病历争议的困难,而盲目地去打病历官司,导致现实中医患双方都付出极大的代价。

关于患方选择打病历官司而导致付出沉重代价介绍(此案摘自《南方周末》柴会群记者发表的文章《绝望诉讼》一文):

2011年,北京发生一起在全国影响巨大的因医疗纠纷诉讼3年无进展导致患者砍杀经治医生的恶性案件。该案审理3年无进展的原因就在于对病历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争议问题上。历时3年的诉讼仍然看不到案件进展,患者在激愤中向医生举起了刀。

据《绝望诉讼》一文介绍:早在朝阳区法院审理期间,王宝铭状告同仁医院的案子便遇到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一个常见问题:病历真伪争议。

    作为一个书画家,对文字特别敏感的王宝洺发现,他当初出院从同仁医院复印到的病历,与后来诉讼后同仁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病历不尽一致。后者出现诸如添加医生签名、诊断内容等。

    另外王宝洺还发现,病程记录中医生徐文的几处签名与手术记录中的签名明显不一样。王宝洺认定前者系伪造。

    同仁医院方面在法庭上承认,有些签字确为后添加,但是“添加的这些签字并不影响病历的真伪性”。至于病程记录中徐文的几处可疑签字,同仁医院承认确非本人所签,是徐文“委托主治医生代签字的”。

    南方周末从专业人士处了解到,病历记录中确实允许医生授权签名,但按规定代签的医生应该签自己的名,并在后面加注一个“代”字,而不能签被代医生的名字,那样就成为“冒充签名”。

    南方周末记者还发现,上述几处争议签名处,“徐文”跟另一名医生“赵功伟”签在一起。赵徐二人均为王宝洺的手术医生。但是,按住院病案首页的记录,赵功伟当时是同仁医院的“研究生实习医师”。记者从卫生部网站查询发现,赵功伟于2010年方注册为执业医师,现为北京另一家医院医生。按照规定,2006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赵功伟无权在病历上独立签名。

    此外南方周末记者在病历上还发现,赵功伟还在医嘱单上有多处签名。在卫生法学者卓小勤看来,如果当时赵功伟确是一名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学生,又单独在病历上签名,那就构成行政法意义上“非法行医”。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在一些教学医院中,医学生违法独立行医现象普遍存在,卓小勤为患方代理的“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案”被认为是其中典型。不过,尽管原告最终胜诉,但当事人并未因违法行医受到任何处罚。

    北大医院案同样也涉及病历真伪问题,后来法院先就病历真实性问题做出鉴定,在剔除虚假部分后,继续作为鉴定资料。最终通过司法鉴定认定北大医院担责,但病历虚假问题未被追究。

    有律师指出,按照相关规定,如果认定病历虚假,法院可以直接判医院负全责,但现实中病历虚假普遍,以此判决者却极少。

案件评析:

病历的真实性没有人或没有机构来认定,甚至没有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去认定,更没有相应的标准去认定。血的教训告诉我们,要慎重选择打官历官司。

案件发生后我们对本案的病历资料进行分析,认为患方完全可以不选择打病历官司,可以从医方选择术式错误、导致切除组织中切缘存在肿瘤,导致术后癌症复发等过错医疗行为切入,去主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术后复发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诉讼可能早已结束,患者得到应有的判决结果。

   

 

上一篇:怎样对病历当庭质证 下一篇:怎样获取完整病历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