椎管内肿瘤切除术致患者死亡,医院100%责任赔偿30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6 00:41:4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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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被告: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

鉴定结果:医方过错参与度55%-65%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认定的医方承担75%赔偿责任改判为医方承担10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方近30万元。


【案情概述】

    范某,男,2007年5月因双膝、腰部酸痛伴活动欠利一月,前往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就诊,医方将患者椎管内肿瘤误诊为腰椎滑脱进行手术,术后严重感染,且术后磁共振检查显示椎管内肿瘤。医方实施第二次手术,同时进行第一次手术部位感染病灶的清创缝合手术及椎管内肿瘤切除手术,术后发生严重脑脊液漏、颅内感染,最终患者死亡。

    患方诉至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新疆天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认定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55%-65%。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75%。

    一审判决作出后,患方委托本团队对本案二审进行公民代理。二审过程中,原告方主张医方存在以下过错:拒绝患方尸检要求致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病历不真实;主观病历未封存;患方无重疾,系医方虚构腰椎滑脱症进行手术导致感染,同时强行施行神经外科手术致脑脊液漏、颅内感染,医方应当承担100%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2010年7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620号,二审判决认为:

    由于中医院对患者首次就诊未能全面分析并鉴别诊断,未尽到医务人员应尽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导致患者死亡,对此中医院理应对因诊疗行为过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由中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系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改判为:被告承担10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256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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