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治疗致肠梗阻患儿死亡,医院75%责任赔79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6 10:09:59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案件的研究与启示】

        医师怎样使用自已的诊疗方案决策权去决策危急重症患者的诊疗方案,可能是绝大多数执业医师不曾思考过的问题。而诊疗方案的具体决策正确与否,有时直接、快速地却决定着一个患者的生死。这种决策权即决定着患者的就医安全,同时也决定着医师自已的执业安全。医师诊疗方案的决策权,应当成为医患关系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案的案情即导致了患儿住院7小时死亡,也导致了医师被停止执业1年,教训极为惨痛,值得所有执业医师关注。


【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等

 代理律师:本团队刘尚发律师、吴媚律师

被告:厦门大学附属某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为同等责任程度

 判决结果:被告医院承担75%责任赔偿791969.66元,被告医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某7岁患儿,因先天性巨结肠于出生后手术,手术后恢复良好。7岁时因腹胀、腹痛、呕吐就诊于被告医院,上午8点多开始辗转就诊于儿内、外科,下午5点左右住入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后腹痛呕吐剧烈,入院后医方决定给予保守治疗,因呕吐极为剧烈于入院后10小时死亡,经尸检为呕吐物窒息死亡。

        纠纷发生后经诉讼获取全部监控图像显示,医方经治医师在患儿入院前6小时内未亲自诊查患儿,仅有进修医师三次进入病房,最长一次在病房停留时间1分半钟。经患方投诉相关医师未亲自诊查患者作出保守治疗方案错误、未亲自诊查作开具大量医嘱、书写大量病历等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目前经当地卫计委调查、认定,处罚该医师停止执业一年。


【鉴定结果】

        经鉴定认定被告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患儿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


【判决结果】

        本团队代理主张,被告医院相关医师因未亲自诊查患者行为违法,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应当推定被告医院该未亲自诊查患儿的行为违法,并累加鉴定结果的同等责任,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8年8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03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承担75%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91969.66元。一审判决后医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上一篇:交通事故治疗术后感染致患者高位截瘫,医院被判75%责任赔偿24万余 下一篇:急诊拒绝收治肠梗阻患者,医方70%责任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