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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脊柱手术致截瘫 医院主要责任赔偿232万余
一、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戴某,因久站腰部疼痛于 2024 年 9 月入住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脊柱畸形,入院接受脊柱后凸矫形手术治疗。医院实施脊柱后凸矫形术后,患者术后第二天出现双下肢麻木、肌力下降的术后异常表现,但医方未给予充分重视,没有及时完善体格检查、排查脊髓相关并发症,反而要求下床活动。后续患者又出现发热、切口渗液、血象升高等异常,医方依然处置不到位,未能尽早查明病因,继续要求患者坚持下床活动,导致患者术后第10天突发腰背部剧痛,双下肢肌力直接降为 0 级,检查发现椎管内血肿压迫神经,紧急实施血肿清除手术,术后患者遗留截瘫、双下肢肌力 1 级、大小便功能障碍严重后遗症。
患方后续辗转多家医院开展长期康复治疗,高额的医疗费、终身护理压力给未成年患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身心与经济负担。家属委托王雪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鉴定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出具核心鉴定意见:
1. 医方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患者术后第二天即出现双下肢肌力下降、感觉减退,医方未重视、未做详细查体查找病因;患者术后发热、切口渗液、血象升高,医方处置不全面,未充分排查感染源头,诊断思维单一,错失早期干预时机。
2. 医院的诊疗过错和患者截瘫、大小便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为同等至主要原因。
3. 依据江苏省高院规定,本案伤残鉴定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患者损伤后果评定为三级伤残;损伤之日至评残前一日为护理、营养期;受害人构成完全护理依赖,需要长期专人护理。
诉讼中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程序合法、查体客观,医方异议不能成立,驳回重新鉴定申请,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三、法院判决
1. 一审审理过程中,王雪律师代理原告对本案伤残鉴定提出强烈异议,主张一审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程序违法、江苏省地方规定不能对抗国家标准。人民法院综合医院过错程度、司法鉴定的原因力意见、患者自身原发疾病手术固有风险、一审庭审中原告的辩论意见等,最终判决被告医院承担 75% 赔偿责任、2人护理、本次诉讼支持后续护理20年,对各项损失依法认定,判决被告医院共计赔偿患方2327263.44 元;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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