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水栓塞致产妇死亡胎儿胎死腹中,医院60%责任赔70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17:53:01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案情简介】

原告:死亡孕产妇家属

被告:北京市某区妇幼保健院

鉴定结果:医方应负共同责任,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值为50%,赔偿参考范围40%-60%)。

判决结果:医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693450.13元。


【基本案情】

        孕产妇刘某,31岁,分别于孕17、27、28、34、37、38周时,六次就诊于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六次产检中,医方均未常规进行葡萄糖耐量检测,未告知孕妇存在羊水过多高危妊娠因素,未告知应当提前住院待产。

        2010年11月,产妇因腹阵痛2小时急诊住入被告医院,经检查后入产房,孕妇烦躁不安呼吸困难,医方抢救,诊断为“羊水栓塞”,后行“子宫下段剖宫产+子宫全切术”,术中娩出一死女婴。产妇生命体征渐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羊水栓塞,猝死,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产,足月死女婴。

        瞬间失去妻儿的患者家属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医患双方发生严重医疗纠纷,双方沟通极其不畅,愤怒的家属及其众多亲戚失去理智,选择了打砸医院设备、摆放花圈等非法方式与医院纠纷,众多警察无奈阻止,众多媒体相继报道。

        渐趋冷静的患方最终选择走法律途径。


【鉴定意见】

        本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会上,本团队王医生代理患方主张医方存在如下过错:

    1、产前检查中未检查诊断产妇高危妊娠,未按照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管理产妇,导致产妇临产猝死。

    2、产妇短时间内有急剧发生的致死性大出血,医方病历中无大出血诊断和救治内容,病历不真实不完整;

    3、决定输血的时间严重违反“羊水栓塞”诊治原则,未在术前备血,未明确急诊输血,急救时临时去外院买血影响失血休克的救治,未向患方提供血型鉴定及交叉配血报告单,无血液型号条形码。

    4、“羊水栓塞”诊断不真实。

    5、未尽剖宫产知情同意告知义务,未尽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义务。

    6、未告知对死婴进行尸检,导致对死产儿尸检不能。

        2011年8月16日,《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大方瑞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2964号,鉴定认为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对被鉴定人病情危重情况告知义务不充分;

    3、对被鉴定人之女是否进行尸检未尽告知义务;

    4、病理检材无规范登记和保管记录;

    5、产前检查措施不够规范;

    6、对被鉴定人羊水过多的高危因素风险评估不足,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

    7、针对羊水栓塞DIC和分娩时的大出血,抢救措施手段不完善,延误了治疗。

        鉴定意见为:医方过错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负共同责任,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值为50%,赔偿参考范围40%-60%)。


【法院判决】

        2012年11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丰民初字第07840号,判决认为:

        妇幼保健院与刘某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责任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案情的医疗服务。妇幼保健院在对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产前检查措施不够规范,对刘某羊水过多的高危因素风险评估不足,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针对羊水栓塞DIC和分娩时的大出血,抢救措施手段不完善等医疗过失行为,该院上述医疗过失一定程度地使被鉴定人丧失顺利分娩的可能性,与被鉴定人刘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负共同责任、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值50%,赔偿参考范围40%-60%,本院结合案情实际情况酌定妇幼保健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区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693450.13元。


上一篇:经典案例:无指征人工破膜诱发“羊水栓塞”致产妇死亡,医院被判80%责任赔偿88.5万 下一篇:保胎药致产妇脑出血成植物人,医院50%责任赔187万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