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漏诊脊髓囊肿致患者截瘫,医院50%责任赔66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23:00: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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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研究与启示】

        本案患者自出生后小便滴沥,12岁开始出现排尿困难,近20年前的医方诊断为神经源性膀胱,而对于患儿全尿路平片中显示的隐性脊柱裂却直接无视了。后患者因脊髓内存在的先天性小囊肿未获治疗,排尿困难无法解决,不得已进行了膀胱永久性造瘘,多年来患者经受着病痛的持续折磨。近年来,患者开始出现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依赖,同时脊髓内的小囊肿明显增大,致患者双下肢截瘫。

        一个偶然的机会,患者邂逅了本团队,不报期望地提供了20年前的就诊病历、之后多年来的就诊病历。本团队专家顾问王医生深入分析病历后认为有诉讼价值!

        然而,期间间隔20年了,医院当年的医疗过错如何主张?诉讼时效问题怎么解决?当年的诊疗行为与20年后患者伤残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本案无论是从医学专业角度还是从法律程序层面,都是一个足够复杂的案件,因此患者一直都觉得希望渺茫!而当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66万时,患者非常感慨于本团队的代理水平,对本案的办理结果十分满意!


【案情简介】

原告:患者张某

代理律师:本团队王雪律师

被告:山东大学某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40%-60%)

判决结果:被告承担50%责任赔偿661436.16元


【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1978年9月11日出生。因自幼小便不能自控、腰痛3年、发热浮肿1个月,于1996年9月10日住入天津某医院,经相关影像检查,入院诊断为“胸11-腰5为隐性脊柱裂”,同时诊断为“神经源性膀胱”、“双肾积水”。经纠正电解质紊乱、治疗膀胱炎症等,排尿接近于正常,住院50天后出院。

       半年后患者再次出院排尿困难,于1997年3月21日第一次住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该医院将患儿误诊为后尿道瓣膜进行手术,手术后不但排尿困难没有任何改善,而且还出现尿瘘。

        之后的三年中,患儿又三次住入该院,医方修改诊断为神经源性膀胱,却未进行任何检查、诊断和治疗,于1999年患儿第四次住该院治疗,医院对患儿实施了永久性膀胱造瘘。

        直到2013年7月15日,其他医院检查发现尿毒症,患者自此处于持续性透析依赖状态。

        到2015年,患者主因间断性腰痛一年,加重一个月,7月3日在献县中医院拍腰部磁共振片显示:“胸11到腰3椎管内肿瘤,局部病灶内伴慢性出血。”这是患者从1999年7月被诊断为神经源性膀胱后,第一次知道自已患有椎管内肿瘤。

        2018年6月左右,患者腰痛加剧,不能平卧,于2018年9月19日住入其它医院,诊断胸腰段椎管内占位、考虑皮样囊肿,于2018年9月30日给予患者实施椎管内肿瘤切除手术。术中诊断患者“椎管内占位(胸腰段)、皮样囊肿?”。切除标本术后病理报告为:“灰白色灰黄色碎组织一堆,总大小3.3×2.3×1.5厘米大小。镜下粉染无结构的角化样物,伴钙化。未见细胞组织形态”。

        至此患者咨询本团队,才知道近20年前山东大学某医院漏诊误诊了其脊髓内囊肿,导致近20年的病痛折磨,直至目前的截瘫、尿毒症透析依赖。


 【律师主张】

    (一)医方未详细询问相关病史、未询问相关既往史、未询问患者因排尿困难而就诊的诊疗过程,漏诊患者明确诊断的脊椎裂、脊髓内囊肿病史长达2年4个月,存在过错。

    (二)毫无依据地放弃他院“神经源性膀胱”诊断,未对神经源性膀胱进行任何检查、诊断,漏诊神经源性“脊髓囊肿”长达22年,存在过错。

    (三)未尽与当时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对于“后尿道瓣膜去除术”患者,术前未行当时常规术前检查,漏诊患者隐性脊裂合并脊髓囊肿,并一直漏诊22年,存在过错。

    (四)在手术未发现任何“后尿道瓣膜”病变的情况下,仍然未对患者神经源性原因进行任何检查、诊断,漏诊患者隐隆脊柱裂、脊髓囊肿长达22年,存在过错。

    (五)“后尿道瓣膜”去除手术方式错误。

    (六)未告知患方手术风险、未经患方书面同意,对患者实施“后尿道瓣膜去除术+双侧输尿管抗返流术+盆底肌加强术+膀胱颈悬吊术”,并导致术后尿瘘发生,存在过错。

    (七)明确诊断“神经源性膀胱”却不查找神经源性原因、更不告知患方应当查找神经系统原因,这种仅治“标”、不治“本”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八)未查找“神经源性膀胱”的神经系统原因,漏诊患者脊椎裂、脊髓囊肿性疾病长达2年4个月,导致患者丧失早期手术治疗机会,存在过错。

    (九)四次出院均未告知“神经源性膀胱”应当查找神经系统疾病或原因,导致患者隐性脊椎裂合并脊髓内皮样囊肿竟然长达22年,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

        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医院针对患者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


【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1民初11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661436.16元。


【律师评析】

        本案难点在两大块:一是医学专业层面如何证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20多年后的患者身体状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是20年前的诊疗行为,20年后予以主张,如何解决诉讼时效问题。

        尤其对于这种时间跨度达几十年的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中怎样解决时效问题,需要借助于医学和鉴定学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不能仅凭法律上的关于时效的规定。如何借助于医学知识和鉴定学知识解决诉讼时效问题,就需要代理人对于医疗纠纷专门性问题有特别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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