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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幕下出血治疗致患者脑疝、植物生存7月后死亡,医方赔偿97万
原告:死亡患者孟某父母
被告:航空总医院
代理律师: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鉴定结果:医方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医方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973641.03元。
【案情介绍】
患者孟某,女,1987年生,因恶心呕吐2小时伴突发意识障碍1小时急诊就诊于被告医院,急诊脑CT检查报告为:右侧小脑出血半球血肿,脑室系统积血,小脑幕区出血。急诊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脑出血(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给予监护、吸氧、完善检查等处理,并行头颅CTA检查。
随后患者接受脑室外引流术+脑动脉造影+经皮颅内动脉瘤栓塞术,以及后颅窝减压术+脑组织切除内减压术。术后患者持续昏迷7个月,出现肺部感染、切口感染、泌尿系感染、电解质紊乱、多器官功能损害等并发症,经多种治疗措施后仍病情危重,最终死亡,医方作出的死亡原因是“脑疝”。
【律师主张】
本团队代理患方主张的医方医疗过错:
在确诊小脑出血后未及时手术清除血肿,违反《中国脑出血诊治指南(2019)》规定。
未及时诊断脑疝,患者入急诊时即双侧瞳孔不等大,显示脑疝症状,但医方未及时诊断并采取手术减压措施。
急诊期间未使用降颅压、止血、脑保护等药物治疗,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患者呼吸出现问题时未及时进行有效管理。
重症医学医师不具备独立完成神经外科急诊诊疗的能力,导致患者被耽搁。
收治神经外科后未急行去骨瓣减压血肿清除,仍未及时采取有效手术措施。
在已有CTA检查结果的情况下,仍进行不必要的全脑血管造影检查。
介入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血管损伤。
后颅窝减压术未清除血肿,未对脑干受压状态进行任何观察、探查、抢救性减压处理。
颅脑手术切口感染严重、脑脊液外漏的情况下反复告知患方进行脑电图检查。
未对患者脑干功能状态进行充分分析、评估和告知,且在明确“脑干无任何功能”后未向患方说明病情和诊疗措施,也未进行脑死亡评定,导致医方对患者“脑干无任何功能”情况下进行长达7个月治疗。
【鉴定意见】
2024年1月29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价医方过错为:航空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外科干预迟滞、诊疗方案沟通告知不足、明确颅内动脉瘤后治疗方案选择欠妥当的过错,其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人认为该案原因力程度评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1)患者自身颅内出血程度重、影响范围广、其中后颅窝大量血肿、脑干损伤严重,其病情自身程度极重、死亡率极高,临床治疗上存在客观困难性和复杂性,预后亦具有客观不确定性;(2)医院过错医疗行为;(3)未尸检原因及责任归属的相关审查等。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鉴定认为:
航空总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次要原因范围。
【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05民初49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航空总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73641.03元。
原被告双方均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当事人对诉讼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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