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破膜致脐带脱垂胎儿出生后一级伤残,医院75%责任赔偿138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7 11:08:4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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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兰州3幼儿(法定代理人其父母

代理律师: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

医疗顾问:本团队王医生

被告: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鉴定结果:被告医院主要责任(61%-90%

判决结果:被告承担75%责任,赔偿1381695.63

 

【基本案情】

某产妇正常待产过程中,发生胎儿宫内缺氧,胎心监护图显示,在待产的5个小时内,出现过8次显著胎心异常,但医方未给予任何进一步检查、诊断、处理。待第8次胎心异常后,医方立即对产妇实施人工破膜。

人工破膜后胎心监护显示胎儿宫内缺氧更为严重。

进一步产检发现产妇发生了脐带脱垂。

医方立即在产床上为产妇实施“急诊剖宫产”,娩出新生儿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3岁后经鉴定处于一级伤残状态。

 

【律师主张】

医方对于已经发生宫内缺氧窒息的产妇,长达5个小时时间内未作任何检查、诊断和处理,存在过错;

对于已经发生的8次胎心率严重异常的原因未进行检查、分析和诊断,导致患者可能存在的隐性脐带脱垂漏诊,存在过错;

对于严重宫内窘迫的产妇实施人工破膜,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存在过错;

不当的人工破膜导致脐带脱垂,导致胎儿出生严重缺血缺氧性脑病并构成一级伤残,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

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认为,医方对于人工破膜手术操作记录不详细,无法对于产妇是否存在隐性脐带脱垂进行“描述”,医方对于产妇出现的8次以上的胎心异常未行处理,存在过错,医方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患儿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

 

【判决结果】

一审诉讼时由于患儿年龄太小,无法做伤残鉴定,故判决被告医院承担75%责任,赔偿原告方除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546355元。一审判决后医方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判决。二审判决后医方仍然不服,申请到当地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再审再次维持原判决。

患儿符合伤残鉴定年龄后,本团队继续代理另诉,另诉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811731.4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纠正计算错误后改判为835340.63元。

综上,本案被告承担75%责任,赔偿患方共计1381695.63元。

 

【律师警示】

胎心监护过程中,医方应当适时对监护结果进行评估,并对监护异常及时作出反应。

本案医方对于产妇在5个小时期间出现8次胎心严重异常却未作出任何反应,我们分析认为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工作人员在岗,发现异常却不给予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工作人员未发现、未处理。

我们认为,出现前一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但后一种情况,在日常医疗过程中是易于发生的。

本团队律师同时借本案警示医务人员:类似本案情形的可能会构成《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相关医务人员有可能会因此承担行政责任,同时也有可能会被行政追责。

发生在福建省长乐市的产科医师李健雪医师,一审被判承担刑事责任,二审改判无罪,案件长达8年期间李医生不能正常工作,其案情与本案极为相似。

本案警示广大医务人员,重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日常工作中避免出现本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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