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切除术致输尿管梗阻,医院被判75%赔偿责任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6 00:15:5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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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患者李女士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

鉴定结果:医疗过错参与度建议为75%(E级)

判决结果:医方承担75%主要责任,赔偿13万元。


【案情简介】

        患者李女士,1964年生,2008年11月因身体不适到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就诊,经B超检查显示子宫肌瘤并于当天住院治疗。该院对患者腰硬联合麻醉下行阴式全子宫切除术,术后患者出现腰部严重不适,疼痛,左腿无力、麻木。经腹部B超检查,显示左肾盂积水,左输尿管增宽,被诊断为左输尿管下段后梗阻,被急转至北京医院进行救治,行膀胱镜检查,诊断为:阴式子宫全切术后,左输尿膀胱入口外梗阻。该院对患者行剖腹探测术,再次腰部麻醉,并行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后患者左肾盂积水及输尿管上段扩张的症状缓解,但出现持续蛋白尿。患者行剖腹探测术第二天,出现左下肢疼痛、麻木、术后可下地行走时,明显感觉下肢无力,行走困难,经下肢肌电图检查显示为“左下肢符合神经病变,根性可能性大”。

        2009年4月至6月患者第二次入住平谷区中医医院,治疗无果。2009年12月,患者于北京医院再次进行下肢肌电图检查,仍然显示“脊旁神经源性损害”。


【鉴定结果】

        2011年7月28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北天司鉴[2011]临鉴字第519号,鉴定意见为:

    1、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在对患者行阴式子宫切除术时,缝扎周边组织致其左输尿管梗阻的行为存在注意不够的医疗过错;

    2、医疗过错参与度建议为75%(E级)为宜。

    3、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鉴定人左下肢神经根受损,脊旁神经元性损害,术后至今左下肢疼痛、发麻、行走不便系因平谷区中医医院缝扎左输尿管周边组织行为所致以及平谷区中医医院腰硬联合麻醉、北京医院再次麻醉所致。

    4、被鉴定人目前左下肢肌力下降,左输尿管梗阻松散术、左输尿管支架术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2011年9月28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平民初字第03355号,判决认为: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在对原告李某行阴式全子宫切除术时,缝合周边组织致其输尿管梗阻的行为存在注意不够的医疗过错,造成原告左侧膀胱入口外梗阻,左下肢肌力下降,对其身体造成严重损害,给原告带来极大痛苦。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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