滤器取出术致患者大出血死亡,医院赔93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6 00:07:5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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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研究与启示】

        医疗纠纷案件中,诉讼中极少出现医方承担全责赔偿的案件,这主要是因为医疗案件的专业性、不良医疗后果发生的多因性,以及患方及代理人对案件的认识水平、尺度把握和选择诉讼切入角度问题。

        而以医方全责水平调解成功的案件,则几乎不存在。这是因为只要是调解,医患双方均需作出必要的让步,从这个角度讲,以调解结案的医疗纠纷案件,因调解中患方也需作出必要的让步,因此以全责调解结案成功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2015年12月3日,本团队成员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成功代理了一例医方以全责水平赔偿、一次开庭后法院立即主持调解结案的医疗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被告:中国中医科学院某医院

案件办理结果:一次开庭后法院立即主持调解结案,医院按100%责任赔偿原告93万。


 案情如下:

       中年患者刘女士,因需要取出下腔动脉滤器,就诊于中国中医科学院某医院,医方于2015年8月31日为患者实施滤器取出手术,术中患者死亡。医方诊断患者死亡原因为造影剂过敏。

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医方态度强硬。

        患方委托本团队后,首先质疑了医方诊断的患者死亡原因,建议患方进行尸检,并指导患方与尸检机构签约时的注意事项,增加了相应条款,同时安排相关法医专家进行尸检见证,交代了重点见证细节。2015年10月6日,北京市尸检中心出具尸检报告,明确了患方的死亡原因并非医方诊断的造影剂过敏,而是代理人事先即作出专业判断的其他原因。

        本案第一次庭审,我方依据对病历资料作出的专业分析,依据本案尸检报告,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主张医方应当承担医疗过错技术责任、医疗行政管理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等五个方面的责任,并陈述了本案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上述理由,我方请求以医方承担100%责任对本案进行调解。

        医方同意调解。

        2015年12月3日,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16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医方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93万元整。

        本案从起诉到调解结案,历时1月余。患方非常满意调解结果,调解结案也避免了冗长的诉讼、鉴定、判决、执行的漫长诉讼程序。


【律师点评】

    1、医疗纠纷中有极少部分案件具备医院承担全责赔偿的条件,但案件最终是否能获得全责赔偿,还需要看代理人是否能敏锐洞悉、把握敏感案情,并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定将案情转化成为对患方极其有利的诉讼条件,甚至是转化成为对患方有利的调解条件;

    2、哪些案件具备调解结案的条件,哪些案件根本不可能调解成功,哪些案件即使调解成功但会给代理人带来风险,哪些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稍稍作些让步,这需要代理人对于案件性质认识、案情把握有一个高水平的、全局性的认识;

    3、对于具备调解结案条件的案件,患方应当积极推动调解,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向法官申请调解;

    4、诉中调解,患方及其代理人应当有充分的准备,并给法官作调解工作提供有足够力度的法律规定及与相关法律规定的事实,这是患方推动调解成功的核心;

    5、哪些类型的案件应当尽可能作尸检、哪些案件绝不要作尸检、哪些案件应当尽可能避免作尸检,等等问题,患方代理人应当有一个高水平判断,并向当事人提供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建议;

    6、指导当事人与尸检机构签约,以制约尸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极为重要,这需要代理人对于尸检及尸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非常熟悉,并知道如何避免;

    7、尸检时患方要聘请医学专家或法医学专家进行尸检见证,对于有些案件极为重要,2016年5月1日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从此之后所有的尸体解剖鉴定,都需要有当事人一方见证人方可实施。这是代理患方的代理律师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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