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法复位致1岁多孩子植物人,医院80%责任先期赔偿205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8 11:51: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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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一岁多患儿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其父母)

代理律师: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

医疗顾问:本团队王医生

被告:河北唐山市妇幼保健院

鉴定结果: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患儿一级伤残;后续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

判决结果:被告医院80%责任,先期赔偿2056759.73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岁2个月患儿因呕吐、精神萎靡就诊于唐山妇幼保健院急诊外科。急诊外科医生接诊问明情况后,未作任何检查,也未考虑患儿呕吐时间较长且一般情况较差,更未征得患方书面同意,直接按腹股沟疝给予手法复位。复位后医生告诉患方,患儿有呕吐,需要到内科就诊。

手法复位后,患儿精神萎靡更为严重,家属按医嘱到内科急诊排队,排队时间30分钟左右,医生开具验血单,去等待抽血,18点40抽血完毕19点半出结果,多项指标不正常,血糖9.9,医生说不正常,还说可能是酸中毒,那就严重了,但是除了让住院也没有采取其他紧急处置措施。21点左右办完住院手续到病房,没有房间和床位,暂时安置在观察室。

患儿在观察室的半个小时期间,没有任何医生查看。患儿精神状态更加差,甚至面部开始发紫,凑巧路过的医生见状才紧急安排将患儿转到ICU,抢救和做一系列检查。

凌晨0时30分左右,患儿被安排入手术室实施腹腔镜手术。手术探查见:“距回盲部约8厘米处,回肠对系膜缘浆肌层裂开,长约4.0厘米,粘膜层可见一直径约0.6厘米穿孔”。医方进行“腹腔镜末段回肠穿孔修补术、右侧内环口缝扎术、腹腔引流术”。

手术后患儿生命体征极度不平稳,医院告知这病治疗不了,建议转院。患方按要求紧急准备转院,但医方拒绝派车、派医生护送,告知让患方自己找救护车,监护室门口走廊上就有联系电话。果然,监护室门口随处可见小广告名片,家属联系了私人救护车,2个小时后17:10到达北京儿童医院,又等待近2个半小时后19:36才入住北京儿童,入院时患儿深昏迷、意识不清、皮肤苍黄、全身浮肿、血压测不出。

自此,患儿开始植物生存状态。


【鉴定结论】

本案代理过程中,王雪律师团队几经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与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的各种博弈和沟通,在医疗损害鉴定环节,又几经鉴定、补充鉴定等各种努力,最终,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唐山妇幼医疗过错对患儿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程度为主要原因;原告为一级伤残;后续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


【判决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2023)冀0202民初1368号判决认定,被告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5年的后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后续5年的后续残疾器具费等共计2056759.73元。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诉,5年后的后续护理费、残疾器具费另诉。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唐山妇幼赔偿款顺利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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