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项目《医疗纠纷专门性问题分析评估》介绍

  发布时间:2019-05-18 06:34: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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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司法局主办的、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项目《医疗纠纷专门性问题分析评估》,经平台展示后受到广泛关注。现就项目有关问题介绍如下:

       

         一、什么是医疗纠纷专门性问题

        医疗纠纷案件专门性问题,是指纠纷案件中,医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方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如果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则医方过错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该三项专门性问题是构成医疗纠纷案件医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患方是否获得赔偿的先决条件,缺一不可。

 

        二、怎样获取该项公共法律服务

        当事人可以登陆北京市司法局主办的《北京法律服务网》主页下接至三分之二处→点击进入《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平台(项目库)》页面→页面左侧点击进入《专项法律服务》页面→点击第8项进入《医疗纠纷案件专门性问题分析评估》页面→通过该项目内容最后一项,即可直接联系项目提供方。

或是点击:http://bj.12348.gov.cn/cpmlk/zhflfw/zxflfw/。点击进入第8项页面,即可直接进入“医疗纠纷专门性问题法律分析评估“网页。通过该项目内容了解该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三、为什么要在诉前进行医疗纠纷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分析、评估

        因为专门性问题的分析评估,涉及医学、法医临床学和法学三个专业领域,所以该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判断,不但完全超出社会大众的判断能力、超出媒体的判断能力、超出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判断能力,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

        但我国现行司法程序规范,鉴定必须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人民法院委托方能进行。又因为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诉前无法分析评估该专门性问题,因此一定数量没有诉讼价值、必然败诉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及当事人的困扰。

        因此诉前进行该专门性问题的分析、评估,对于落实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于预防一些没有纠纷价值、没有诉讼必要的案件发生,有着现实的意义。

 

        四、医疗纠纷案件专门性问题分析评估服务项目有什么创新和亮点

        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服务,结合到律师具体案件中去,并将这种服务前移到医疗纠纷、诉讼发生之初,纠纷或诉讼之前,并借此消弥大量无价值的纠纷或诉讼案件,或通过专门性问题的分析评估,对于纠纷、诉讼价值低下的案件当事人,减少对纠纷或诉讼结果的预期,从而减轻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

        同时,通过专门性问题的分析、评估,让医疗行为真正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真正有因果关系的医疗纠纷案件,也就是对于那些真正有价值的案件经合法途径、合理主张,获得应有赔偿,是本项目的创新和亮点。

 

        五、该项目具体将怎样进行医疗纠纷专门性问题的分析、评估?

        该项目提供方,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王雪医疗律师团队,其评估主要由该团队的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主持进行操作方法简介如下:

        1、硬性医疗过错是评价专门性问题的主要分析评价线索。

        医疗纠纷案件的过错分析工作,非常细微而复杂,不可能通过大众性媒体进行完整的介绍。但可以简单介绍的是,“硬性医疗过错”的查找,是专门性问题分析的主要依据。

具体医疗行为实施的理由或指征,医学上有时可作多种解释。这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分析评估,带来困难。但有些只能作唯一解释的医疗行为,如果这种行为违法了原则,则属于医疗过错,且医方无法通过其它原因主张其不存在过错。

        例如,胎儿缺氧窒息情况不可使用缩宫素催产,如果医方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缩宫素催产,则其行为就属于过错医疗行为。此类过错,习惯上称之为“硬性”医疗过错。

        2、用鉴定人的鉴定思维和鉴定方法,进行该专门性问题的分析、评估。

医疗纠纷案件的最终鉴错、定责,是由鉴定机构进行。因此案件分析评估中,需要充分预测或考虑到患方关于医疗过错的各种主张,能否获取鉴定人或其咨询邀请的临床专家的共识,能获取共识的过错主张,则理论上定错、定责是有希望的。

        但更多的时候,患方的过错主张,是达不到共识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就需要坚持使用相关的诊疗技术规范、医疗行业管理规范、来主张相应过错,然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请求鉴定人依法遵守或采用相关技术领域内的国家规范进行鉴定。

        通过上述方法,往往可以取得良好的鉴定结果。

        3、充分依据国家或地方性医疗卫生管理规范主张医方医疗过错。

        医疗行为规范中,除大量相关技术领域内的技术规范外,还有大量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规范。因此患方在主张医方过错时,除相应的法律和技术规范以外,还应当注重管理规范。

        慎重主张医疗过错,且充分说明所主张的法律依据或医疗行政管理规范依据或诊疗技术规范依据,并在鉴定听证会上随鉴定听证会陈述意见一起,提交这些规范材料的完整版本。

        4、对于患方损害后果进行分析、评估

        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损害后果易于判断,比如患者死亡、伤残等。但有部分则极难以判断,比如个别腰椎手术后腰痛严重,经诉讼中委托鉴定认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腰痛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不构成伤残等级,则这种案件打赢了官司,但几乎没有赔偿。这种诉讼对于患者方而言毫无意义。教训非常深刻。

        5、针对构成伤残的案例,对患者可能构成的伤残等级进行分析、评估,并对鉴定该伤残等级所需要的材料进行预测和准备。比如腰骶部手术损伤致排尿困难的患者,鉴定听证会前提供最后一次尿动力学检查结果,下肢瘫痪的被鉴定人,鉴定前进行最近一次肌电图检查等。

        6、针对患者死亡的案件,指导患方第一时间尽快获取医方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了解医方推定的死亡原因,并结合病历内容、患方争议内容、专门性问题评估内容及医方推定的死亡原因,综合分析是否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并给予当事人明确的建议。指导当事人邀请专家进行尸检见证、注明争议问题,并就争议问题重点进行尸检见证。

        例如:凡产后大出血死亡的产妇,尸检时必须特别申请和见证解剖鉴定软产道是否存在撕裂伤。

对于当事人不同意尸检的案件,应当充分向当事人说明不同意尸检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不能对医方推定的死亡原因发生争议,诉讼只能在同意该死亡原因的条件下进行。

        7、充分注意管理规范在过错医疗行为主张时的应用价值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医疗行为管理规范异常细致繁多,且不引人注意,即便是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大多也无暇关注该类规范,导致大量医疗行为已经违反管理规范而不自知。因此管理类规范在主张过错医疗行为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8、患方获取完整病历的方法

        依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2018年10月1日以后,患方或可通过向医院申请,获取“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诉前指导当事人适用上述规定,直接从医院复印并封病历全部资料,非常有利于诉前专门性问题的分析与评估。

        9、关于因果关系分析评估

        本公医职纠纷公共服务项目,对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分析评估,主要从损害后果的形成原因或参参与后果形成的的多重原因入手,分析后果是否由医疗行为所致,如果是由医疗行为所致,则是由过错医疗行为所致还是由正确医疗行为所致;

        同时还要充分评估患者本次就诊时原发疾病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因素,或必要的诊断治疗方法所不可避免带的不良反应等因素。

        目前我国尚无医疗损害因果鉴定深入的理论研究,也没有相应的标准。但更为合理的因果关系分析、主张,往往会赢鉴定人的共识,这对于患方的纠纷或是诉讼,具有有利的方面。比如:医方过错使用缩宫术导致宫缩过强,产生子宫颈撕裂,发生羊水栓塞。因为医方使用缩宫术告知书中明确告知缩宫术可能导致羊水栓塞,因此该案患方主张赢得鉴定人共识,鉴定认定医方过错使用缩宫术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羊水栓塞死亡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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