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要对医方伪造、篡改的病历过度担心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3-30 17:19: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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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方最揪心的问题往往在于对医方篡改病历内容。由此产生的激愤、压力往往多年不得缓解。

然而,从我们专业从事医疗诉讼研究的角度看,此事往往并没有那么严重,相反,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医方篡改病历的内容往往会成为我们胜诉的有利条件。我们代理的如下案例就充说明了这一点。建议广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凡遇上这样的烦心时,不要过多的存在压力,而是先找到对于医疗纠纷中的病历问题真正有研究的人士进行充的专业分析、对诉讼方案进行整体设计。

下面是我们代理的相关案例:

1、主要医疗过程

某男,37岁,既往体健。2009220日开始出现乏力、厌油、腹胀并逐渐加重,37日发现尿色加深如浓茶色,且同时出现眼黄皮肤发黄,当日在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检查显示肝功能异常,于39日就诊于被告某军医大学附某医院,入院时再次复查肝功能显示:转氨酶升高到正常值的36(1551U/L);血清总胆红素达正常值上限的10倍以上(205.5umol/L);入院当日凝血酶原活动度为30.9%,治疗2天后此值下降到29.6%

患者住入该院后医院将患者诊断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重度)”(第二组证据1),给予二级护理,并按照普通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的治疗常规进行治疗(第二组证据2)。经医方按照上述诊断治疗9天后(319日)患者发生肝昏迷(第二组证据3)。医方于3191130分给予患者改为一级护理,并按照重症肝炎的技术规范为患者进行加强支持疗法,补给新鲜血、血浆、白蛋白和其它血制品;应用抑制炎症、坏死的药物及促进肝细胞再生的药物(第二组证据4)。323日下病危通知书。

因为患者发生肝昏迷以后连续几找不到经管的上级医生,且医方无故停用患者当量治疗中的重要药品还原型谷胱甘肽及促会细胞生长素。患者家属迫不得已在患者最危重时将患者转往另一医院。

2009323日,患者转入被告另一家医院,入院诊断是: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重度)、肝性脑病(Ⅲ期)(第二组症据6)。2009323日被告大坪医院在患者昏迷的情况下为患者进行了急诊自体骨髓干细胞移植,移植后患者昏迷加重,并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第二组症据7)。住院5天后,因患者处于频死状态,家属放弃治疗,回家路途中患者死亡(第二组症据8)。

2、患方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核心质证意见

1)医方在患者入院时诊断患者为重症肝炎(肝坏死),但却没有按照重症肝炎(肝坏死)的诊疗技术规范进行治疗的医嘱及病程记录,患方主张医方病历不完整;

2)医方在入院诊断中诊断患者为急性症肝炎(肝坏死),而在首次病程记录中仅记录患者为急性肝炎(重度),两诊断不可能同时存在,必有一个诊断是假的,篡改的,医方无法解释。

针对患方对病历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质疑,主审法官不置可否,坚持要求将病历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本案的医疗过错鉴定及鉴定结果

在本案鉴定中,患方提出如下争议焦点:

对于首次的第一家医院的医疗过错主张为:

1)对于自已已经明确诊断的“慢性重型乙型病毒性肝炎”,未按照重型肝炎的诊疗技术规范进行相关的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2)患者入院第2天起,化验指标显示患者已经发生了急性肝功能衰竭,医方未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患者已经存在的急性肝功能衰竭;

3)擅自突然停用重型肝炎、急性肝衰竭患者的重要治疗药物拉米夫定二天,导致患者病情急转直下发生肝昏迷;

4)违反相关诊疗规范治疗肝昏迷,导致患者昏迷加重;

    5)经治医生怠于履行诊疗义务、漠视患者病情恶化;

    6)未履于人工肝治疗义务及告知义务;

7)不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讨论制度》。

8)错误告知患者应用肝移植和骨髓干细胞移植方法治疗重型肝炎及急性肝功能衰竭。

对第二家医院争议焦点

    1)入院后未继续为患者应用拉米夫定,导致患者病程中第2次突然停药;

    2)针对肝昏迷(Ⅲ期)患者未进行气管切开给氧,导致患者死于呼吸衰竭;

3)违反诊疗规范给予具有禁岂症的患者进行骨髓干细胞移植手术;

    4)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对患者进行人体介入导致患者手术严重感染加速死亡;

    5)错误认识并错误地告知患方肝移植或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是治疗患者重型肝炎、肝功能衰衰竭、肝昏迷(Ⅲ期)唯一治疗方法;

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面对患方争议的上述问题,未给予评价,仅认定两家医院均对患者告知行为存在过错,但认定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尽管我方对于医方鉴定报告进行详尽且有力的质证,鉴定人也无法回答我方提出的问题,但仍然不原意改变鉴定结论。

如此,患方改变诉讼策略,不再对病历质证时的核心主张为病历不真实,而是将其改变为医疗过错在法庭上进行主张,且主张鉴定人未对该问题进行鉴定。主审法官采信了我们的主张,最终判决医方赔偿患者28万余元。

4、案例评析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方大多数情况下是要重新“完善”病历的。但由于医方只有医学知识,无诉讼知识和经验,并不知道怎样完善病历。同时,一个病历的全部内容是由许多个医疗环节、许多个医务人员共同组成的,医方不可能把每个参与工作的医务人员都组织起来共同造假,这样医方篡改的病历就可能造成对自已的不利。我们代理的大量案件都是这样的情况。当然也有的医院能把病历造假造的滴水不漏但这样的情况毕竟少见。

本案医疗纠纷的实质在于:患者入院时各项指标就已经够诊断重症肝炎(急性肝坏死)的标准,但医方未尽与重症肝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断注意义务,未在早期诊断和治疗患者早期重症肝炎,而到了患者病重,发生纠纷后才意识到这个问题,这样就会重回过头“完善”相应的医疗行为和相应的记录,然而,在“完善”的过程中却露出巨大的漏洞,同时也给自已埋下了败诉的隐患。

假的总归是假的,总是有漏洞的,但怎样发现这些漏洞、怎样利用这些漏洞,则取决于患方的诉讼水平。因此要做好病历质证,并决策好如何利用医方的漏洞,患方需要选好有漏洞识别能力和利用能力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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