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和解、调解中患方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王雪律师 来源: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3 11:45:1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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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量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咨询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有相当多的患方当事人还是很期望通过直接和医方交涉,或者通过医调委、卫生局等第三方协调,最后能够以和解、调解的方式短期内快速解决医疗纠纷。
    但是,有相当部分已经调解并达成协议的案件,调解后患方当事人反悔,转而想走司法程序,但因协议已经生效且不可撤销而不能如愿。针对类似情况,鉴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的高度专业性,患方所处的严重缺乏医学、法学知识的弱势地位,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就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和解、调解过程中患方应当注意的问题,特撰此文:
    一、要注意复印并封存病历
    医疗纠纷中,最主要的证据就是病历。无论是走司法程序,还是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都需要事先及时复印病历(即:拿到证据)、封存病历(即:固定证据)。需要注意的是:
    1、按相关规定,医方可以拒绝给患方复印主观病历,因此患方复印来的病历只是病历的一部分,完整病历由医方保存。患方复印病历可以用来前期咨询过程中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案件是否具备纠纷价值、诉讼价值作初步判断。
    2、由于患方医疗纠纷的盲目性,可能存在病历一直未予封存的情况,咨询过程中被指导应封存病历时,患方往往因怀疑病历已被修改而犹豫要不要再封存。提醒患方,无论是否未及时、是否被修改,只要病历还在医方保存,就应封存,应当固定证据。
    3、有部分管理欠规范的医院,拒绝患方复印、封存病历的申请,拒绝的理由五花八门,比如:患者还在医院治疗,治疗期间不给复印封存病历;医院没权力给患方复印封存,必须卫生局或者法院才有权力;必须患方要跟医院打官司才给复印;不用患方去封存,医院已经封好建档了……等等很多拒绝的理由。对此我们提醒患方,依据法律规定,复印、封存病历是患方的权利,只要患方申请,医方不能因任何理由而拒绝,因此,患方应当了解,复印封存病历是患方的正当法律权利。
     二、要注意向专业人士咨询
    病历是最主要的证据,而由于医疗案件的专业性,患方无法作出科学判断,因此病历复印后,患方应当持病历资料、影像资料等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资料向医疗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有懂医学、懂法律的专业人士对如下问题作出判断:
    1、本案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
    2、如有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是否有纠纷价值;
    3、本案适合调解还是适合走司法程序,如果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大概的标的额是多少。
     实践中往往有患方在无病历、无咨询、无鉴定,总之是患方无任何科学判断的情况下稀里糊涂与医方签署了小笔补偿额的协议,事后又反悔想走司法程序,因此提醒患方,不管以后将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都一定要复印封存病历,并且进行专业咨询。
     三、要注意避免在没有完整病历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和解
    如前所述,病历是最重要的证据;患方复印来的只是病历的一部分而已,完整病历由医方保存。提醒患方注意,一定要尽力避免在没有完整病历的情况下去进行和解或调解,道理很简单,患方没有完整病历,就是没有完整的证据,证据都不完整就根本无法了解完整的医疗过程,无法分析和主张医方的过错、责任,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去茫然地进行调解,无疑对患方是严重不利的。
因此,患方在答应进行和解或调解之前,一定要坚持要求拿到完整病历。向专业人士咨询后才能科学定夺是否应调解、应该调多少。
    四、要注意慎重对待鉴定
    医疗纠纷过程中,大部分患方都会遇到医方或卫生局或医调委要求先进行鉴定的情况,提醒患方,此时的鉴定应当注意:
    1、这种鉴定是司法程序之外的鉴定,属于医疗机构或卫生管理部门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中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非司法程序中的司法鉴定(即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或者现在统称的医疗损害鉴定)。
    2、如前述,此时患方往往并没有完整病历,证据不完整,患方如何主张医方的具体过错呢?因此提醒患方,如果接受司法程序之外的医疗事故鉴定,一定要注意要求医方向患方提供完整病历,也就是病历封存件里的全部病历的复印件。只有拿到完整病历,也能全局性分析医疗过程,指出医疗过错。
    3、医疗鉴定是纯医学专业判断,需要专业人士之间进行平等对话,不是患方能够胜任的,也不是普通代理律师能够胜任的,提醒患方,一定要请真正专业的医疗法律人士代理患方进行鉴定。否则,如果非专业人士不能在鉴定会上准确、具体地指出医方过错,鉴定结果必然对患方不利。
    4、患方往往过于看重病历资料中被医方修改的地方,期望通过证明医方伪造病历、篡改病历而主张医方有责任、应赔偿,而依据我们多年实践,除非非常特殊的情况,否则单纯靠病历上存在的形式问题来解决争议,是极其困难的。因此,鉴定过程中应当以主张医方实体性过错为主,即从专业角度去评价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技术规范,以主张程序性过错为辅,即病历资料被涂改、被隐匿等等。
     五、要注意对后续问题的主张权利
    对于患者死亡的案件,由于无后续问题,患方向专业人士咨询后,了解到本案依据法律规定大概的赔偿数额,如果医方给出的数额患方能够接受,则可以以和解、调解方式的一笔结清的方式了结本案,即,和解或调解协议里会明文约定本案医方补偿患方的具体数额,并约定,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但对于患者伤残的案件,患方就应当注意,尽量不能以一笔结清的方式了结,因为该类案件中患者后续还会治疗、康复,患者重度伤残的,后续的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等还会发生相当多的费用,因此从科学角度来说,此类案件不适合和解或调解。当然,如果患方追求快速解决纠纷,是可以理解的,只是提醒患方,签订和解或调解协议时一定要保留主张后续治疗、康复、护理等问题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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