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剖宫产后成植物人,二医院100%责任赔偿近277万

作者:王雪律师 来源: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1 14:36: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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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产妇景某家属
    被告:锦州市妇婴医院、锦州市中心医院
    鉴定结果:被鉴定人景某目前植物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
          锦州市妇婴医院为次要责任;
          锦州市中心医院原始病历缺失导致无法对其诊疗行为作出评价。
    判决结果:被告锦州市妇婴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锦州市中心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二被告全责赔偿原告共计2768179.77元。


【案情简介】
        产妇景某,2014年1月15日住锦州妇婴医院待产,医方实施彩超、血常规、心电图等检查。次日给予剖宫产术,生一男婴,术中,麻醉师二次用药,产妇突然头痛、神志不清,医方施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当日晚向家属交代病情并建议转入综合性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孕产妊娠40+4周头位剖宫产一男活婴;胎头下停滞?活跃期延长?贫血;休克;昏迷待查。”出院医嘱为“转入锦州中心医院进一步治疗”。
        急救车将产妇转入锦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未提供原始病历资料,庭审中称原始病历丢失。
        一周后,患者以“心肺复苏、神志不清7天”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治疗,四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脑水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副鼻窦炎;剖宫产术后;双侧胸腔积液;左肺炎症”。
        同日患者以“意识不清11天”入住阜新二医院住院治疗,1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孕产妊娠40+4周头位剖宫产一男活婴;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呼吸衰竭;缺氧性脑病;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下血肿”。
        同日患者入住阜新市中心医院治疗半年余,患者无任何好转迹象,持续植物生存状态。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委托本团队医学专家王医生代理进行诉讼。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对医疗过错、责任程度、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进行司法鉴定。
        在确定鉴定检材的过程中,被告锦州中心医院称其丢失了患者在该院住院期间的住院原始病历,向法庭提交的是“电子病历”,但该“电子病历”既无主治医师签名和电子签名,也无患者家属签字。原告方质证坚持主张被告锦州中心医院隐匿、拒绝提供患者病历,该“电子病历”缺乏客观依据,且无原始病历印证,不能作为鉴定检材。


【鉴定意见】
        2015年12月8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京)法源司鉴[2015]医鉴字第116号、117号司法鉴定书。
        其中第11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锦州妇婴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为次要程度作用范围;2、被鉴定人目前植物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3、被鉴定人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4、被鉴定人的后续治疗费可按照目前临床医学相关证明或过去1年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按照平均每月的数额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第117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因锦州中心医院原始病历材料缺失,导致本次鉴定无法对该院的诊疗行为、患者住院期间的病情变化做出明确评价;2、结合患者从锦州妇婴医院的转出病情记载以及盛京医院收入住院病情记载和相关检查,患者在锦州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具有出现皮肤过敏性反应及颅内出血的异常情况,该异常情况对于患者病情的发展和转归,需要在具体诊疗行为的基础上诊断影响程度,由于原始病历材料缺失致使本次鉴定无法判断,请法庭结合审理情况裁定相应的民事责任程度。


【法院判决】
        上述鉴定意见作出后,原告方主张锦州妇婴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锦州中心医院隐匿、拒绝提供病历应承担除锦州妇婴医院之外的全部责任,二被告应负本案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撤销了对于残疾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待实际发生后另诉。
        2016年9月18日,《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阜开民初字第00082号判决认为:
        依据鉴定意见,被告锦州妇婴医院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次要赔偿责任即40%;
        对被告锦州中心医院提交的“电子病历”不予采信。依据鉴定意见,患者在锦州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具有出现皮肤过敏性反应及颅内出血的异常情况,该异常情况对于患者病情的发展和转归,需要在具体诊疗行为的基础上诊断影响程度,由于原始病历材料缺失致使本次鉴定无法判断,故不能排除患者上述病情系在锦州中心医院救治过程中形成,亦无法排除患者病情的发展和转归与锦州中心医院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锦州中心医院称原始病历丢失,但还能提供“电子病历”,应视为其拒绝提供纸质原始病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规定,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综合以上因素,认定锦州中心医院应承担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赔偿责任即60%。


        法院判决:
        被告锦州市妇婴医院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的40%,即人民币1108340.47元;
        被告锦州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的60%,即人民币1659839.30元。
        以上共计276万8179.77元。

严正声明:本案是本团队王医生亲自代理的真实案例,已经时间戳认证,不容剽窃!如有转载请务必注明案例来源,否则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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