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应如何应对羊水栓塞、产妇死亡类医疗纠纷

作者:王雪律师 来源: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3 15:22: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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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期接触医疗纠纷咨询、代理医疗损害诉讼过程中我们发现,各类医疗纠纷咨询案件中,孕产类纠纷不仅数量巨大(咨询量所占几乎一半),而且损害后果严重(往往为产妇死亡、产妇植物人、新生儿死亡、新生儿脑瘫),赔偿标的额高,因此本团队对该类案件尤其关注,长期以来作为重点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并诉诸于司法实践,所代理的该类案件也几乎都实现了医方高额赔偿的患方非常满意的诉讼结果(医方赔偿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医方责任程度甚至高达全责)。
      基于该类案件数量多、损害后果严重,基于本团队的大量成功经验,基于此类案件在纠纷阶段患方科学应对的重要性,笔者特地撰文以期给患方科学指导。
      2014年8月17日,《北京晚报》记者就羊水栓塞孕产妇死亡事件,专访本团队王雪医疗律师,王雪律师就当事人应对羊水栓塞孕产妇死亡案件提出六点建议。当日晚报对此作出了题为《律师曾打赢羊水栓塞医疗纠纷,为患方维权支招》的报道(http://bjwb.bjd.com.cn/html/2014-08/17/content_208148.htm
      王雪律师提出以如下六个方法应对羊水栓塞医疗纠纷:
      1.如果抢救过程已被诊断为“羊水栓塞”,对于已经进行中心静脉插管的患者,患方应当坚持要求医方通过该导管抽取中心静脉血两份。一份由医方检验查找中心静脉血中的羊水物质,一份患方找其他医疗机构查找羊水物质。如果患者没有中心静脉插管,则至少要抽取外周静脉血进行羊水检查。
  2.若存在子宫切除的情况,患方应当在手术同意书中增加一条患方意见,要求医方在子宫病理切片中进行羊水物质病理检查,并要求医方保存子宫大体标本一年。
  3.如果患者死亡,建议患方同意尸体解剖,并与医方及尸检机构达成书面协议,大体标本(特别是肺脏标本)保存一年,以便出现尸检不利结果时可能复检。
  4.患方若实在无法接受尸检,至少应当同意在患者死亡后立即进行心腔穿刺,抽取心腔血查羊水物质,并且这种操作应当在患者死亡后立即进行。
  5.患方第一时间立即要求复印病历,并封存所有病历资料。
  6.及时持复印的病历资料向精通医学和法律的专业人士进行咨询,评估诉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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