膈疝修补术致小肠全部切除,医院被判90%责任首笔赔偿407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4 16:49:4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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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患者黄同学

被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鉴定结果:医方责任程度E级(E级:理论系数值75%,参考度参考范围60%-90%)。

判决结果: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各项赔偿共计4070083.30元


【案情简介】

    患者黄同学,于2010年8月考取大学,入学前体检中得知其患有先天性隔疝。虽然此先天性缺陷丝毫不影响生活和学习,但基于健康考虑,还是决定在入学前进行隔疝修补。且为慎重起见,放弃了江、浙、沪地区的所有医院,特地来到北京选择北大医院胸外科进行手术。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对黄同学进行膈疝修补手术,术后患者膈疝复发,小肠全部坏死,医方切除了原告的全部小肠及三分之一的结肠。同时对用于先天性隔疝、膈肌缺损修补的补片进行了拆除。医方上述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一级伤残,无法经口摄食,经胃肠消化吸收营养成分,只能依靠营养液维持生命。

    诉讼中本团队代理原告认为:北大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未尽与“肠梗阻”疾病当时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未及时检查诊断隔疝复发、隔疝嵌顿;对于已发生左上腹小肠聚焦、小肠扩张、气液平、盆腔积液等绞窄性(坏死性)肠梗阻症状的原告,任其发展为全小肠+升结肠坏死的严重后果,造成原告医疗损害。

    依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2009】4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伤残鉴定标准2.1.9,因北大医院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原告小肠被切除90%以上,故原告构成一级伤残。由于北大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今后经口摄食物永远不能经肠道吸收,终身必须完全依赖静脉营养,人生刚刚起步的原告为了维持生存,在今后的漫长生活中每日必用。


【鉴定意见】

    诉讼中原告申请就北大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是否与其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原告的残疾程度,原告目前及今后的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护理费用,原告目前及今后的医疗依赖及相关费用,原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及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司法鉴定听证会上,本团队主张医方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1、未及时检查、诊断、治疗和告知膈疝复发、嵌顿,致全小肠并升结肠坏死切除;

    2、普外科会诊误读腹部CT片,漏诊患者部分小肠位于左膈以上,漏诊患者膈疝复发、嵌顿,致全小肠并升结肠坏死切除;

    3、普外科医生未真实记录其手术所见;

    4、手术前未尽“膈疝复发、复发性膈疝嵌顿、嵌顿疝绞窄坏死”等手术医疗风险的说明义务;未尽补片修补禁岂症及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未尽膈疝补片修补的“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义务;

    5、违反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及我国核心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围手术期观察处理,未请普外科会诊、未进行三级医师查房、未进行疑难病讨论;

    6、为患者介入不合格血管内导管进行全静脉营养治疗,致患者术后发生严重感染。


【鉴定结果】

    2012年2月6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京)法源司鉴[2011]临鉴字第399号鉴定认为:患者评定为一级残疾;肠综合征病情需要终身医疗依赖;法医学参与度建议评定为E级(E级:理论系数值75%,参考度参考范围60%-90%)。


【法院判决】

    2014年3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9384号判决书一审认定,医方的医疗过错是造成原告肠扭转后小肠切除的主要原因,医方责任程度为90%,判决医方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70083.30元。医患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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