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水栓塞"致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医院40%责任赔偿54万余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6 10:41: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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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产妇、新生儿家属

  被告:河南省延津县某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次要责任(参与度系数值20%-40%,理论系数值25%)

  判决结果:被告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54.89万元


【基本案情】

        产妇刘某,2015年6月13日22时因停经9月余、下腹阵痛不适2小时入被告医院。入院后因无规律宫缩,医方给予药物引产,6月14日18时胎膜自破,后产妇突然面色青紫、呼吸困难、抽搐,立即给予抢救。由于经阴道分娩困难,在全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以LOA位娩出一苍白窒息女婴。

        产妇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羊水栓塞?DIC、呼吸循环衰竭。

        患方拒绝尸检。

        新生儿出生后,1分钟阿氏评分1分,后转儿科持续治疗。

        上述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反复调解无果,患方委托本团队进行医疗损害诉讼代理。本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以“产妇未做尸体解剖不具备鉴定条件,作退案处理”,退回鉴定材料。原告方提交材料证明北京相关鉴定机构能对未尸检但不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案件进行鉴定,后医患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

        诉讼过程中,新生儿在儿科持续治疗2月余,8月17日突然出现颜面紫绀、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临床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疾病、新生儿感染、肺部感染、新生儿惊厥、胃出血、巨大儿。

   

【鉴定结果】

        2016年1月22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为:医院对产妇刘某、新生儿赵某的诊疗存在过失,其过失与产妇、新生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

   

【法院判决】

        2016年7月6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1120、11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鉴定意见,结合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分析及本案中被告医院病程记录欠缺、诊疗中诊疗不到位的情况,确定被告医院承担因产妇刘某死亡、新生儿赵某死亡的损失比例为40%。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4883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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