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病历的质证意见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3-30 10:12:2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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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我们多年的诉讼实践,对病历的质证意见有以下几种:

1、病历不存在瑕疵,患方无质证意见;

2、病历仅存在书写错误或格式错误,不影响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3、病历存在瑕疵,且对鉴定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鉴定不能;

4、病历存在瑕疵,但对病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瑕疵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对于病历存在瑕疵的案件,患方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提出对病历质证意见的主张:

    1、主张“病历存在瑕疵,且对鉴定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鉴定不能”。

由于因医方病历不真实、不完整导致鉴定不能的,医方依法需承担100%赔偿责任,这正是患方在医疗诉讼中所追求的结果,因此大多数患方当事人总是极力主张这一点。那么,哪些情况适合于患方作出这样的主张呢根据大量的诉讼实践,我们认为有以下情况下可以考虑:

1)病历全部或部分缺失,缺失内容与争议焦点关系密切;

2)仅有病历复印件而没有病历原件;

3)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核心内容完全不一致的病历,不能确定以哪一份病历能作为鉴定材料;

4)有其它病历(转院后其它医院所做病历)能证明被告医院核心病历内容不真实;

5)有鉴定报告认定医方病历不真实、不完整,且实质上影响鉴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患方当事人在作出主张病历存在瑕疵,且对鉴定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鉴定不能的主张决定时,不只看到这种主张对已方有利的一面,同时还需要考虑其不利的因素。

在医疗损害诉讼实践中,如果患方主张“病历存在瑕疵,且对鉴定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鉴定不能”,则法官多会要求患方申请病历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鉴定。因此,患方在质证后是否提起该主张,如果法官要求患方申请病历真实性鉴定患方是否同意申请进行病历真实性鉴定,这些问题都需要患方在第一次开庭前对全案进行认真评估分析。

患方申请病历真实性、完整性鉴定非常难以成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患方主张不当的原因,也有鉴定机构的原因,也有该项目鉴定标准缺失的原因,或许也有案外其它原因,因此,作出这一主张时,患方需要十分慎重。

2、主张“病历存在瑕疵,瑕疵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医疗损害诉讼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案例属于这种情况,患方作出这种主张一般来说风险较小,但在实际操作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病历质证意见应当以书面方式交主审法官;

2)如果庭审中主审法官未对患方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查,而是把该质证意见随同病历一同移送鉴定机构则患方在听证会陈述意见时,需要注意首先把患方对该问题的质证意见阐明,说明书面质证意见所涉及的病历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3)如果鉴定人在听取患方关于病历质证意见的陈述后,认为患方对病历不认可,不给予鉴定时,患方应当表明:患方同意使用医方提供的病历作为鉴定材料,但对于患方质疑的内容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此时鉴定人仍然认为患方不认可病历,不同意进行鉴定时,患方应当陈述如下意见: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委托的材料进行鉴定,本案鉴定材料(包括患方对于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质证材料)均是由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均属于合法的鉴定材料,鉴定人依法应当依据这些材料进行鉴定。

4)尽管患方充陈述上述观点后,鉴定人仍然还有可能以患方不认可病历为由退回鉴定,这时患方应当怎样处理,是表态对于质证部分内容认可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还是坚持已见,发生鉴定不能,这需要患方当事人综合两种选择的利弊得失当场决定。当事人没有对该问题决策能力的,需要代理人事先对此问题帮助当事人作出预测,并事先帮助综合分析利弊关系事先作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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