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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诊断肠扭转致小肠全坏死切除并致死亡,医院20%责任赔偿56万
【案件研究与启示】
肠扭转,就是一种极易导致全小肠坏死,需要全小肠切除的疾病。
没有哪种医疗结局比全小肠坏死、切除更为可怕,因为全小肠切除后,人体的生存将无法通过口腔、消化道进食摄取能量,只能通过完全胃肠外营养维持生命。以这种方式维持生命,患方需要天价的代价。而所能维持的生命其生存质量极为低下。人体这种状态的伤残等级一般为1级或2级伤残,其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与死亡赔偿金一致。
【案情简介】
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代理律师:本团队王雪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某医院
鉴定结果: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1%-20%)
判决结果:被告承担20%责任赔偿563878.82元。
【基本案情】
40岁男性患者,晚饭后发生剧烈腹痛且持续不得缓解,于晚9时左右急诊就诊于医院,医院诊断为急性不全性肠梗阻进行观察,观察过程中出现鲜红色血便,观察医师未加评价,也未针对该变化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次日上午9时左右,患者出现90/60mmHg的血压,心率增快到160次,12小时无尿,医方仍然未意识到患者可能经发生肠坏死。直到中午患者出院,转入某中心医院,于下午3时左右进行剖腹探查时,才发现患者全小肠坏死。不得已进行了全小肠切除,切除后患者依靠静脉注射营养液维持生命,2年后患者死亡。
【律师主张】
1、医方在诉讼中隐匿或拒绝提供2013年12月28日患者急诊留观诊查病历,构成《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推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2、无视患者早期极为严重的腹痛伴血便等典型的绞窄性肠梗阻疾病的临床表现,仅给予患者简单外科处理,存在过错。
3、违反以剧烈腹痛、血便为主诉患者的诊疗技术规范,未早期对患者作出绞窄性肠梗阻疾病作出诊断或鉴别诊断,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4、对于病情紧急的患者在住院后未及时处理,存在过错。
5、未细致询问病史,住院值班医生只关注患者是否有黑便,而不关注是否发生红色血便,导致入院后相关医生仍然未对患者业已存在的绞窄性肠梗阻疾病作出相应的诊断或鉴别诊断,存在过错。
6、无视患者入院时业已存在的剧烈腹痛、血便、腹腔积液、早期休克等症状,违反国家卫生行政管理制度,未进行患者病情评估,导致患者病情拖延15小时未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存在过错。
7、未动态观察患者腹腔积液、未给予患者进行腹腔穿剌检查积液情况,导致早期腹腔内血性渗出没有得到及时诊断,存在过错。
8、无视患者入院时已经发生的心率增快、少尿,对于入院时已存在并在住院过程中逐渐加重的休克,未作出任何检查、诊断和治疗,存在过错。
9、针对严重休克患者当时病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物甘露醇,导致更为严重的脱水和休克,存在过错。
10、隐匿或拒绝提供本案所有B超报告、所有血液检查报告,依法应当推定其存在过错。
【鉴定结论】
鉴定认定被告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病情,与患者全小肠坏死、切除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综合医方的过错、资质以及疾病特点综合考虑,认定医方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判决结果】
2017年7月26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602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563878.82元。
【律师感言】
1、儿童或青壮年尤其应当高度注意避免饭后剧烈运动,以避免肠扭转发生;
2、但凡饭前一切正常但饭后发生持续、剧烈、无法自行缓解的腹痛时,应当立即去医院就诊,且就诊时直接向医师表示患方担心是否发生肠扭转;
3、针对这种腹痛的患者,患者或家属应当密切关注是否发生血便,只要有血便,应当立即告诉医师,并进一步向医方表达关于肠扭转的担心,此时及时手术解除扭转,尚不致于发生全小肠坏死;
4、此类患者住院以后,如果医方未给予使用心电监护,患方可主动要求上心电监护,并密切注意患者血压、心率的变化,如果心率增快持续大于100次/分,则考虑外科休克发生;
5、此类患者住院过程中,患者或家属应当密切观察、记录尿量,如果24小时少于400毫升就属于少尿,此时应当充分与医师沟通,充分表达患者可能发生外科休克的担心;
6、患者或家属注意观察患者腹围,感觉腹围有所增大时,可能是已经发生了腹水,此时应当充分与医师沟通,要求进行腹部B超检查,如果已经发生腹水,则表示肠缺血、缺氧情况已经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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