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肺结核为睾丸癌转移,医院同等责任赔21.4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6 12:20: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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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肺结核患者发病率减少,以及结核病的指定医院诊疗,目前综合医院的影像科医生及非结核科的临床医生对于结核病的诊断已经较为陌生,易于发生误诊。

        结核病被误诊后如何进行诉讼、怎样才能获得赔偿,本案予以指导。


【案情简介】

原告:患者吴某

代理律师:本团队王雪律师

被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40%-60%)

判决结果:被告承担50%责任赔偿214488.25元


【诊疗经过】

        某男,因发现左侧阴囊增大2月余,于2008年1月2日就诊于被告医院,经B超检查及肿瘤标志物检查医方诊断为睾丸癌。患者于2008年2月8日住入该院泌尿外科治疗。住入医院当天,医方再次为患者进行肿瘤标志物及胸部影像检查,结果肿瘤标志物仍然阳性、仍然诊断为睾丸癌。

        2007年12月7日、2008年1月4日,患者两次检查均显示右肺第4前肋水平可见片状模糊影,右膈上内带可见结节影,直径约1.8CM,左下肺外带纵行线条状影。医方影像医生对于肺内病变诊断不能定性,认为肺部病变的性质不定,需要考虑肺结核的可能。 直到2010年1月24日再次为患者进行胸部CT检查时,患者已经出现肺内多发性小空洞。因为1月24日医方为患者进行谈结核菌检查,因为该检查结果为阴性,医方排除了肺结核的诊断。

        2010年1月9日,医方为患者进行了左侧睾丸切除手术。1月16日,术后病理诊断为睾丸混合性生殖细胞肿瘤。2010年1月30日转入化疗科进行化疗。化疗后于2月8日出院。患者出院时医方诊断肺部病变为睾丸癌肺转移。出院时医方要求患者定期化疗。之后患者分别于2010年2月21日、3月20日、4月14日、5月19日、6月23日、10月21日住院,医方以患者睾丸癌伴右肺转移对患者共进行了7次化疗。

        2010年11月9日,因为患者出现了右肺病变继续增大、双侧颈根部淋巴结增大、后腹膜广泛淋巴结增大,医方将患者诊断为睾丸癌合并右肺转移、右胸腔转移、双侧颈根部淋巴结转移、腹膜后淋巴结转移等,分别于2010年11月9日、1月19日、12月13日、2011年1月24日将患者收住院治疗,共为患者进行4次加强化疗。

        因患者持续存在肺内空洞及大量胸水,于2011年2月24日就诊于北京胸科医院,医方考虑患者肺部所患疾病为肺结核,将患者收治住院治疗,入院后按照肺结核治疗肺内病变好转、胸水控制。目前患者处于维持抗痨治疗中。

        目前患者右侧胸廓下陷、右肺散在斑片、结节、索条状影及磨玻璃状影。


【律师主张】

        (一)2008年1月4日被告医院胸片显示患者符合疑似肺结核标准

        2007年12月7日、2008年1月4日,患者两次检查均显示右肺第4前肋水平可见片状模糊影,右膈上内带可见结节影,直径约1.8CM,左下肺外带纵行线条状影。医方影像医生对于肺内病变诊断不能定性,影像医生认为肺部病变的性质不定,需要考虑肺结核的可能。

        因为医方影像医生已经明确报告应当考虑结核,因此,从2008年1月4日开始起,本案患者应当属于结核疑似患者。


        (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对疑似结核病人进预检分诊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在2008年1月4日以后患者就诊于医方的时间内,医方对于患者疑似肺结核这样的一种乙类传染病的患者有义务进行预检分诊,依法应当引导(或指导)患者到结核专科医院进行初诊。


        (三)违反《会诊制度》规定,未请呼吸科会诊

        卫生部核心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院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之《会诊制度》规定,“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依据该制度规定,对于影像诊断已经明确考虑可能为肺结核病的患者,2008年1月4日之后的医疗行为中,医方在治疗患者睾丸肿瘤的同时,应当请呼吸内科会诊断,请求专业科室对患者肺内疾病作出诊断和鉴别诊断。


        (四)违反相关规定,对于疑似结核患者未进行法定检查项目的检查

        卫生部《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规定:1.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

    (1)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

    (2)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

    (3)胸片;必要时肺CT。

        本案患者在2008年1月4日之后的医疗中,因为影像科室已经明确考虑患者可能为肺核患者,医方就有义务对患者实施上述检查。医方未尽上述检查义务,导致患者3年多时间之后方才得以明确诊断,接受抗结核治疗。


【鉴定结论】

        医方针对患者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患者目前十级伤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


【判决结果】

        2015年12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6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214488.25元人民币。


【律师评析】

        我国实行结核病归口管理制度,结核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必须归口到结核病定点医院时行诊治,但大量的未明确诊断的肺结核患者都是在非定点医院诊断和治疗。而非定点医院的结核病诊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在影像诊断,假如影像误诊,则临床误诊的机率大幅增加。

        因此对于肺部疑难病诊断治疗,假如长时间治疗效果不好,医生和患者都应当考虑结核的可能性。医方应当及时请呼吸科会诊,患者也可以自行到结核病医院就诊,检查或排除肺结核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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