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胃囊肿为胃癌,医院40%责任赔偿15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23:16:5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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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胃囊肿局部囊肿切除即可治愈,并不需要胃大部切除。而医方因误诊导致患者以九级伤残的代价去换取胃囊肿的治疗结果,则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就成为必然。


【案情简介】

原告:患者金某

代理律师:本团队王雪律师

被告:南通大学某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至同等范围(20%-60%)

判决结果:被告承担40%责任赔偿15万元


【基本案情】

        患者因上腹部隐痛不适4年,胃镜下诊断胃窦粘膜下隆起,没有病理检查,于2015年2月2日住入被告消化内科住院治疗,入院后各项检查证实为胃壁囊肿病变。

        依据上述检查结果,医方考虑患者“胃占位性病变”,于2015年2月6日决定、并告知给予患者实施“ESD”(内镜粘膜下剥离手术),因为患方并不知道该手术具体内容,于2月7日出院。

        2月7日当日,原告住入医方普外科,普外科诊断为胃癌.

        2015年2月11日,医方为患者实施“腹腔镜下胃肿瘤切除术(远端胃切除+胃十二指肠吻合)”手术,术中插入腹腔镜探查显示肿块位于门,大小约4×2厘米大小,肝表面光滑,质软,色红润,胆囊、小肠、结肠、盆腔、腹壁未见明显转移灶,未见腹水。

        术后病理报告仅为胃囊肿病变,未见肿瘤。


【律师主张】

    1、未履行胃囊肿疾病手术切除治疗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义务,导致患方失去保守治疗机会,并造目前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2、消化科内科及普通外科在患者两次住院过程中,均未对患者胃部囊性病变的病变性质作出鉴别诊断,而是非常武断地直接认定患者为肿瘤,存在过错。

    3、术前准备的胃镜检查中,未作活检、未行细胞学检查,存在过错。

    4、术前未行任何鉴别诊断,存在过错。

    5、枉顾事实和已方已有的诊断意见,《术前讨论》中集体将患者病变性质定性恶性肿瘤,存在过错。

    6、仅依据“胃窦粘膜下低回声肿块”作为手术依据,依据不足。

    7、向患方夸大病变性质的恶性程度,诱发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存在过错。

    8、未经患方同意,术中将“胃肿瘤切除术”手术方式变更为“胃部分切除伴十二指肠吻合术”,存在过错。

    9、术中未行冰冻病理检查,随意决定胃部的切除范围,导致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鉴定结论】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目前胃大部切除、九级伤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范围为次要至同等。


【判决结果】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


【律师评析】

        本案医方误诊患者胃囊肿为胃癌,并按照胃癌的错误诊断进行胃大部切除,导致患者九级伤残。在理论上,此类案件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本案中一个特殊因素导致最终仅鉴定医方承担次要至同等责任,原因在于患方在消化内科时,拒绝了消化内科的治疗方案ESD手术,这种手术是一种内镜下的局部粘膜剥离手术,不必要进行胃大部切除手术。然而,患方拒绝这种手术,办理出院到普外科住院。

       患方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一种法定情形,即不配合医方合理诊疗方案。因此本案鉴定仅认定医方承担次要至同等责任。本案对于患方的教训在于:患方一定要慎重拒绝医方诊疗方案。否则,将构成《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对患方索赔的负面影响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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