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十二指肠腺癌致患者死亡,医院40%责任赔31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23:14: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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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死亡患者张女士近亲属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鉴定结果:医方为C级过失,理论参与度系数建议为40%

   判决结果:医方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13192元


【基本案情】

        患者张女士,1942年生。2010年1月因上腹痛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诊。五天后接受医方胃镜检查、胃肠造影检查,最后被诊断为:胃炎、十二指肠炎、肠系膜上动脉压迫综合症、胃潴留、不全性肠梗阻。但治疗没有效果。

        患者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即301医院)就诊,经301医院检查,根据之前的检查影像,诊断为十二指肠肿瘤,并进一步通过胃镜检查确诊为十二指肠腺癌。经治疗症状更加严重。无奈之下,患者又到北京协和医院治疗,经该院会诊认为已经失去手术机会。2010年6月患者死亡,死亡诊断除十二指肠腺癌外,还加肠梗阻导致的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营养不良等原因。


【鉴定意见】

        2012年6月1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正[2012]临医鉴定字第29号,鉴定认为,患者自身疾病恶性程度较高且已并发十二指肠不全梗阻,病情较为严重和复杂,疾病进展速度较快,但由于医方存在误诊过失以及医患双方沟通不足等因素,综合作用导致患者在机体条件尚能允许的情况下丧失了早期手术治疗的机会,缩短了生存期限,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C级过失,理论参与度系数建议为40%。鉴定意见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等注意义务履行不足的过失,与患者丧失早期手术治疗的机会、生存期短缩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理论参与度系数建议为40%。


【法院判决】

        2012年10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海民初字第22840号,判决认为,本案中,虽然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确认,朝阳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认定:朝阳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等注意义务履行不足的过失,与患者丧失早期手术治疗的机会、生存期缩短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理论参与度系数建议40%。因此,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应认定朝阳医院对于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赔偿原告方医疗费88861.14元,住院伙食补助2900元,交通费56.8元,护理费7326.8元,营养费1740元,丧葬费11212.2元,死亡赔偿金171095.6,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上述共计31319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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