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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手足口病致患儿死亡,医院60%责任赔32万
原告:死亡患儿父母
被告:赣州市妇幼保健院
鉴定结果:医方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50%)
判决结果:医方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327435.82元
【基本案情】
患儿黄某,2011出生。2013年4月因夜晚发热次日早到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医方将手足口病误诊为“疱疹性咽峡炎”,开出两天的点滴和治疗药物,只叫家属把两天点滴打完后复诊,未向家属告知患儿的病情和护理要求,未做详细检查,《门(急)诊通用病例》未注明要随诊,口头也未说明要留院观察或住院,未给患儿量体温,要家属去租体温表量体温。
当日患儿打完点滴回家,当晚仍发热不退。第二天一早患儿前往医院输液,输液时院方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安排隔离治疗,期间亦无医生或护士前来询问患儿情况,也没给患儿量过体温。患儿精神差、烦躁,于上午十点多钟输完点滴,仍不见好转。家属即抱患儿到医生面前请求复查,告知患儿情况并把患儿手掌和腹股沟处的红疹给医生看,医生此时才告诉家属是手足口病。此时,医生仍没有说患儿要留观或住院,只简单说明天来继续治疗,没有提示家长要密切注意患儿情况,随时就诊,也没有告知此病的危险性。
家属因不懂医学知识,出于对医生的信赖,以为是不要紧的疾病就抱患儿回家了。当晚,患儿仍发热不退,凌晨1点多偶见呕吐、精神差、呼吸急促等症状。家属感觉状态不好,考虑如继续在赣州妇幼保健院治疗恐有不测,当即抱患儿到赣州市立医院就诊,经值班医生检查患儿,诊断为:重症手足口病;神经源性肺水肿,必须立即抢救。但救治无效,患儿死亡。
【鉴定意见】
2014年9月1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法源司鉴[2013]临字第1182号,鉴定意见为: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程度为同等因果关系程度。
【法院判决】
2014年1月6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章民三初字第835号,判决认为,被告赣州市妇幼保健院作为手足口病定点救治医院,在患儿出现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早期表现、具有留院观察指征情况下未能充分重视并给予留院观察治疗,该行为表明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医疗过错,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程度为同等因果关系程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本院认定被告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在对黄靖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较大过错,本院酌定其过错参与度为60%。
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743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