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颅脑外伤延误诊治致脑疝、植物人 医院40%责任先期赔偿166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8 15:25:0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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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男性患者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其妻)

代理律师: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

医疗顾问:本团王医生

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北京康复医院

鉴定结果:青岛市市立医院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原因,北京康复医院无过错;患者为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1-2人。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青岛市市立医院承担25%责任,2人护理,后续护理费、残疾器具费暂支持5年,各项赔偿先期共计655899.72 二审改判青岛市市立医院承担40%责任,各项赔偿改判为1661040.51元。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生。因酒后头部摔伤1小时,于2019年3月20日0时30分,被路人报警,由120急救车送至被告青岛市立医院急诊就诊。依据当时急诊记录,原告就诊时,“前头部皮肤有挫伤,无明显出血”。但因患者酒后,出现查体不合作、拒绝处理伤口、拒绝作头颅CT检查等情况。

因当时无家属陪同,针对就诊过程中出现的上述特殊情况,医方急诊值班医师作如下处理:两次联系患者家属、请示行政值班、交待患者“注意勿误吸”。在这种情况下,医方给予的处置是“留观”,即留在急诊观察室观察。

2020年3月20日1时许,原告配偶到达急诊,发现医方并未将患者留置在观察室观察,而是将患者独自一人留置在急诊室走廊上的一张病床上,已经“睡着”。

患者家属到达后只见到值班护士,护士简单交待家属“注意勿误吸”后,就没有再交待其它问题。患者家属到达急诊看护患者之后,一直未见值班医师露面。

原告入急诊室6小时以后,即3月20日晨6时30分,相关值班医师检查发现患者“呼之不应、深大呼吸,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应消失”。

医方立即安排患者去作颅脑CT,CT显示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6月20日7时15分,医方将患者收治入院。入院诊断患者为硬膜外血肿、脑疝形成。6月20日8时20分,医方给予患者实施手术,术中清除70毫升颅内积血。术后患者处于持续深度昏迷状态、植物生存至今

 

【鉴定结果】

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于20211220日作出京民司鉴【2021】临鉴字第105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青岛市市立医院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原因,北京康复医院无过错;患者为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1-2人。

 

【法院判决】

202212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7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承担25%责任,2人护理,后续护理费、残疾器具费暂支持5年,各项赔偿先期共计655899.72元,后续治疗费、5年后的后续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等另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就一审鉴定中的程序性问题、鉴定检材缺失、鉴定意见严重依据不足、一审判决各项赔偿数额错误等,向二审合议庭提交了充分的上诉意见和辩论意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非常重视该案,两次庭审都认真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并在一审鉴定意见已做出的情况下,综合各种因素,予以改判。

20238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民终447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青岛市市立医院承担40%责任,各项赔偿数额予以纠正,改判为各项赔偿总额1661040.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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