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抗结核治疗真菌性脑膜炎致患者肝损害、死亡,医院50%责任赔偿113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7 10:26: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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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被告: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代理人: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

医疗顾问:本团队王医生

鉴定结果:被告医院同等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共计113万余。

 

案情简介

患者李,女,1983年生。2020年9月25,患者因不明原因头痛、发热、寒战,体温最高时达390C,同时伴有四肢及眼睛乏力、酸胀感等症状持续4天,就诊于被告医院门诊,CT检查颅内无明显异常发现18时46分住入神经内科治疗,被诊断为“发热待查”。

因入院时检查显示患者存在脑膜刺激症,医方当日20时实施腰椎穿刺,进行脑脊液测压检查,显示脑压异常升高。医方同时留取脑脊液送常规和生化检查。当日21时50分,脑脊液化验检查结果异常,细菌学检查结果阴性。

依据上述异常,医方作出“结核性脑膜炎”的诊断,并于当日夜间22时55分实施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吡嗪酰胺四联抗痨治疗。入院时各种检查显示,患者入院时,在使用上述药物治疗前,肝肾功能完全正常。

经上述治疗,患者仍头痛剧烈、高热持续不退。医方第2天决定“外送NGS检查”,即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检查,由神经内科提供患者脑脊液,送往青岛锐翌医学检验所,该检验所进行了病源微生物的基因测序,作出肯定的检测报告,证明送检的脑脊液中检出近平滑念珠菌和痤疮丙酸杆菌两种细菌由此证明患者为真菌(念珠菌)性脑膜炎。

然而,上述检测结果作出后,医方仍然延续过去的诊断,对患者实施抗结核治疗,因治疗无效,医方无限制地增加抗普通细菌的药物,同时使用大剂量激素压制患者的感染症状。

因上述4种抗结核药物均有强烈的肝损害作用,特别是异烟肼超规范剂量的0.3-0.6克使用,以及同时具有肝损害药物的抗菌药物也同样具有严重的肝损害,患者于上述治疗后第27天检查出肝脏功能极度损伤。

在查出严重肝损害后,被告医院仍未立即停止使用具有严重肝损害4种抗结核药物,而是继续使用2天最终导致患者肝衰竭、肝性昏迷。

2020年11月2日,患者从被告医院出院,该院出院诊断为“急性肝衰竭(药物性肝损害可能性大),肝性脑病。同日患者转入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继续治疗, 6天后因治疗无效死亡。该院病历中死亡记录给出的死亡诊断为:肝衰竭、肝昏迷。

 

【鉴定结果】

202167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京博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03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患者死亡属多因一果,主要原因是在原有疾病基础上因药物治疗出现不良反应所致,结合患者自身情况和医方过错,综合分析认为医方过错原因力为同等责任。

 

【法院判决】

2021122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203民初20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鉴定费、检测报告费等共计1138632.76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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