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药物致患者暴发性血栓死亡,医院40%责任赔偿97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22:54: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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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研究与启示】

        但凡患者突然发生急剧的病情恶化,必然有深刻原因。

        这种原因可能是患者自身疾病的演变,可能是正常医疗行为所致的不良反应,更有可能是医方过错医疗行为所致。

       患方是否能准确地找到原因,并在诉讼或鉴定听证中准确表达、妥当主张,决定着医疗纠纷案件最终的走向和结局。

        2014年某省市律协律师培训中,邀请的某著名司法鉴定人讲解医疗损害鉴定时称,鉴定人的立场,是对医患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可见,如果患方未能准确地找到案件问题的关键、未能对关键问题进行争议,即找不到案件中最关键的“医患双方争议的问题”,会导致鉴定人鉴定的并不是案件关键的问题,案件关键问题得不到鉴定,也就意味着医方过错医疗行为会被忽视。如此,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的结局,必然出现巨大的偏差。

        因此,能否准确地找到病情恶化的原因,并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鉴定过程中准确有力地进行争议,代表着患方的诉讼水平。


【案情简介】

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代理律师:本团队刘尚发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区人民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21%-40%)

判决结果:被告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96.9万元。


【基本案情】

        某30岁患者,因左下肢轻度擦伤,出现单侧下肢肿胀,伴血小板中度减少。入院后第二天经双下肢彩超检查,显示伤侧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医方给予肝素治疗,治疗的3天期间下肢肿胀减轻。因血小板减少,医方考虑患者为心磷脂抗体综合征,给予患者停止使用肝素,同时使用人血免疫球蛋白、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

        使用第三天,患者开始出现剧烈腹痛,医方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按该诊断进行处理,但患者腹痛、腹胀持续不得缓解。第四天深夜b超检查显示肠系膜血栓形成,第五天手术时,已经发生全小肠坏死,实施了全小肠切除。

        全小肠切除后,医方再次针对抗磷脂抗体综合征进行检查,结果均为阴性,但医方仍然坚持该诊断,并进行免疫球蛋白冲击治疗,大剂量使用人血免疫球蛋白,导致患者发生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包括上肢、肝、脾、肾)的血栓暴发性发生。

        医方另外再行4次手术,切除升结肠、部分肝脏等。

        最终医方恢复使用肝素以后,患者暴发性深静脉血栓得以控制。

        患者于2年后死亡。


【律师主张】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人血免疫球蛋白具有发生血栓栓塞的不良反应,但相关药品的说明书中却无相关不良反应警示,因此律师将本案人血免疫球蛋白生产厂商与被告医院列为共同被告;

        经查阅相关药品说明书,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禁止使用静脉血栓患者,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医院使用该禁用药存在过错;

        原告主张被告医院对深静脉血栓患者使用两种禁止使用的药品,导致患者血栓暴发性发生;

        原告主张患者肠系膜血栓发生后,被告医院未及时发现、未准确诊断、未及时处理,导致患者全小肠切除,以及其它大量内脏血栓形成,存在过错。


【鉴定结论】

        因为种种原因,鉴定未支持患方关于药品禁忌导致患者暴发性血栓形成的主张,仅支持了患方关于肠系膜静脉血栓形成未及时诊断、处理,导致患者全小肠坏死、切除的主张。

        最终鉴定认定:被告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1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5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69058.48元。被告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对于次要责任的鉴定意见,法官通常判决医方承担30%责任。本案原告代理人通过坚持对药品的争议,虽然鉴定未给予支持,但在庭审中争取到了按照鉴定责任上限(40%)判决的诉讼结果。

        这一点非常值得当事人注意,这种诉讼方法使得我们团队代理的大量案件因此得以按责任程度范围的上限判决,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网站上都有介绍,感兴趣者可以在我们网站中寻找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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