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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不同标准对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有什么影响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4-04 21:26:24 点击数:
现行医疗损害诉讼中,至少有以下几种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被用于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伤残等级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自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适用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对患者会有什么不同的结果呢?
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于单一等级伤残患者来说,基本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多等级伤残患者来说,其最终所获得的伤残赔偿指数可就会有较大的区别。
区别主要在于,适用道交标准时,多等级伤残最终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赔偿系数进行赔偿,而在其它三种标准中,都只依多等级伤残中的最终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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