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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组织进行证据交换,怎么办?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3-30 10:05:01 点击数:
患方在诉讼中通过证据交换获取完整病历,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处理方法并不相同,有的主动主持双方交换证据,复印病历,有的则应医方的要求,不准许复印病历。
诉讼中如果主审法官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则患方将失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完整病历的唯一途径。而没有完整病历,将对患方诉讼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怎样应对不进行证据交换的庭审情况呢?建议患方针对这一情况作好如下陈述:
1、说明已方的要求是证据交换。
2、在诉讼过程中的病历,其属性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诉讼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处理原告方证据交换的申请。
3、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文件,仅适用于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范围。其只能复印客观病历的规定,不适用于庭审中的证据交换。
4、《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患方负有举证责任,患方举证其证据的唯一来源只有病历,如果患方不能得到完整的病历,患方在下一阶段的诉讼、鉴定将完全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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