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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鉴定前庭审中提交的鉴定证据
医疗损害诉讼案件的证据分为鉴定证据和索赔证据两大类。其中鉴定证据主要指患方手中持有的如下材料:
1、与本案有关的所有门诊病历(包括在被告医院形成的,以及在其它医院形成的所有门诊病历);
2、与本案有关的所有其它医院的住院病历;
3、与本案有关的所有影像资料;
4、诉前与医方交涉时医方出具的说明、答复等材料;
5、诉前与医方交涉时的录音材料;
6、婴幼儿医疗损害案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7、患者死亡案件,提交死亡医学证明;
7、有尸体解剖的,提交尸检报告;
8、诉前有鉴定的,提交鉴定报告。
提交上述鉴定材料时应注意:
1、对于人民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未规定举证期限的鉴定前法庭审理,可只提交鉴定材料,索赔材料可在鉴定后的第一次开庭提交;
2、提交的上述鉴定材料应当全部是复印件;
3、影像资料多的,应当对影像资料按时间顺序、以医院为单位进行整理,并列出资料清单随影像资料交法院;
4、上述鉴定证据制作三份(被告医院为一家医院的,被告为两家医院的则需要制作四份,以此类推),开庭时一份交法官、一份交被告医院、一份自已保存;
5、患方当事人需要注意,已方所有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上述鉴定材料等)除已方代理人手中应当有一份外,当事人自已手中也应当保存一份完整理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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