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尸检有关的案例介绍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3-30 10:51: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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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鉴定前患方一个重要准备工作就是对死者进行了尸体解剖检验,举证证明了患者的死亡原因为大量脑出血死亡。

本案虽然病历中能反映出医方使用了大量的抗凝药物,患者入院当天医方给予患者应用了低分子肝素6000u皮下注射一天两次,直到患者因脑出血死亡。与此同时,医方使用了丹红对于有出血倾向患者禁用药物。医方仅在患者入院当天为患者检查凝血三项和血常规,在给予患者使用低分子肝素等药的6天时间内,医方未再给予患者进行过血小板检查、出血凝血功能检查等。但如果患方不能证明是因为大量脑出血死亡,则根本无法主张医方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

从本案的过程中可以看出,鉴定前准备工作对患方鉴定结果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对于伤残患者,鉴定前对于伤残状况的检查结果,是患方在鉴定中准确主张已方损害后果的重要依据。而这些检查,要求患方需要有较强的医学知识。

 

   (一)案情介绍

某女,58岁。因活动后胸痛5年伴有右侧肢体活动不利一天,于20091225日住入被告医院,入院西医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劳力性心绞痛;脑梗塞?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入院当天进行脑CT检查,显示患者患有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

患者入院时无头痛、呕吐、视物模糊等症状;说明患者入院时无颅内高压的症状;

患者入院时神清、语利,双侧瞳孔等大等园,直径约2.5CM,光反射存在,眼球各向运动及边,无眼震,颈软,无抵抗,右上肢肌力Ⅴ级,右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左侧肢体肌力、肌张力正常。说明患者入院时无偏瘫存在。

患者住院后1225日,医方给予倍他乐克6.25mg一天两次、卡托普利12.5mg一天两次口服降压治疗,1227日将卡托普利口服剂量调整至25mg一天两次口服治疗。针对上述血压波动幅度过大时,特别是在28日血压低至140/60mmHg时,医方未再调整过上述两种降压药的剂量;在12308AM30分患者血压急剧升高到200/100mmHg时,医方也未更换降压药物的品种,因为患者在12308AM30分严重呕吐,早晨口服的上述二种降压药被呕吐出来,在1230日这一天,患者未得到任何降压治疗。

病历材料显示,患者入院时不存在静脉血栓表现及动脉狭窄等需要应用低分子肝素的因素。患者入院当天(1225日),医方给予患者应用了低分子肝素6000u皮下注射一天两次,直到患者因为脑出血死亡。与此同时,医方使用了丹红对于有出血倾向患者禁用药物。医方仅在患者入院当天为患者检查凝血三项和血常规,在给予患者使用低分子肝素等药的6天时间内,医方未再给予患者进行过血小板检查、出血凝血功能检查等。

12月27日,医方给予患者使用了一种药物名称不明、未向患方收取费用的药物,该药物经微泵注射第天一次,直到患者死亡。

2009年1230830分,患者突然发生严重的头痛、呕吐,血压200/100mmHg,医方仅给予维生素B6、甘露醇等处理,未作任何检查、未请内科会诊。下午430分患者死亡。

经北京某尸检机构尸体解剖发现,患者右侧小脑实质内见一大小4.5*87.5px大小的出血区,区间脑组织破坏,见大量血凝块,出血区域超越中线,累及对侧小脑并破入第四脑室。病理诊断患者死亡原因为:高血压病、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患者因为小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纠纷过程

本案患方未经起诉,由当地卫生局先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会上我们代理患方主张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违反卫生部《中国高血压病防治指南》治疗患者高血压病,导致患者发生高血压危象,并诱发脑出血死亡,构成医疗过错。

2、违反卫生部《中国高血压病防治指南》规定,未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高血压危象,诱发患者脑出血死亡,构成医疗过错

3、违反卫生部《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等多重规定,对于严禁使用抗凝剂的患者使用抗凝剂,诱发脑出血死亡,构成医疗过错

4、未检查、未诊断、未治疗患者脑出血,导致患者因脑出血死亡,医方构成医疗过错。

5、在患者已经发生脑出血的1230日,医方仍然为患者使用了低分子肝素等药物,加重脑出血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过错

6、违反卫生部核心医疗管理制度,对于严重脑出血患者未请脑外科会诊、对于高血压危象的患者未请心内科会诊,导致患者死亡于大量脑出血,构成医疗过错。

7未尽脑出血可以手术治疗的告知义务,导致患方失去选择手术抢救病人的机会,构成医疗过错

8、违反《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在患者发生脑出血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怠于履行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过错

综合上述诊疗过程,患方主张医方违反《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在患者发生脑出血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怠于履行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过错

关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病历资料显示,患者入院时不存在脑出血的临床表现,因为医方治疗过程中的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脑出血,且患者死于脑出血,因此,患者的死亡不是其原有疾病的自然转归,而是完全由于医方医疗过程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医方应承担100%责任。

 

(三)鉴定结果

经某地市级医学会鉴定,认定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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