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尸体解剖的最新规定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3-30 10:34:19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从201651日起,新修订的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将要实施,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依据上述规定,从201651日起,尸体解剖的委托人或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可以到尸体解剖现场见证尸检,否则不允许鉴定机构擅自进行尸检。

而之前有关尸体解剖的相关规定并无该项规定。

上一篇:关于对尸检报告的质证 下一篇:患方拒绝尸检对于医疗纠纷的影响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