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尸检报告的质证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3-30 10:30: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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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践中有少部分案件进行过尸体解剖检验。鉴于我国尸检单位检验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可能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有许多尸检报告会存在问题。相关尸检报告能否作为鉴定材料使用,患方当事人需要对相关报告进行质证。然而实践中我们也看到大量的尸检案件,患方对不利于已的尸检报告不进行质证任由这样的报告在诉讼中发挥对已方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尸检的案例,患方当事人首先要对鉴定报告进行分析质证,必要时需要求重新鉴定。

对于尸检报告的质证方法,因不同的案件质证方法、内容各不相同只能就具体问题作出质证意见。

介绍一例我们对尸检报告的质证意见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参考:

、医疗过程

某男,40岁,因牙痛于2012年5月16日就诊于被告医院,医方对患者实施了牙齿开髓手术;医方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无灭菌批号或灭菌标识;手术后患者发生口底多间隙感染、口底间隙脓肿;医方分别于2012年5月16日、5月18日、5月19日3天给予患者地塞米松各10毫克静脉注射;

被告医院口腔科外包给个体医生经营。

因治疗效果差,患者自驾车到省级医院就诊,医方以口底多间隙感染收治入院。入院时医方未对患者口底发生的是化脓性感染,还是腐败坏死性感染进行分析诊断。入院时医方未对患者口底是否已经发生脓肿进行任何检查、诊断和鉴别诊断;未对已经发生的口底间隙大量脓肿切开引流;未针对口底脓肿最常见的葡萄球菌(特别是医院内感染的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进行治疗;未告知该病可能发生喉头水肿窒息死亡;在患者突发呼吸困难时未进行气管切开;5月23日患者突发呼吸困难死亡。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遂发生纠纷,并对患者时行尸体解剖。

、尸检报告

分析说明:

1)根据尸体解剖检验及病理学检查结果,死者某某某喉头水肿,但未造成气管阻塞,面部、心、肺等部分均未见出血点等窒息表现;气管、支气管平滑肌未见波浪状改变,可排除死亡者某某某因喉头水肿窒息死亡;

2)根据尸体解剖检验及病理学检查结果,死某某某会厌部慢性炎,炎性水肿,喉头、会厌部、肺间质、肝、肠等部位未见嗜酸细胞浸,结合治疗经过,认为死者不属于药物过敏死亡;

3)根据尸体解剖检验及病理学检查结果,死某某某口底多间隙感染、口底间隙脓肿,但病灶尚局限,且全身多器官未见多器官感染的表现,因此排除患者因脓毒血症死亡的可能;

4)鉴定人认为患者因为口底多间隙感染、口底间隙脓肿,扁桃体肿大,喉头水肿,左冠状动脉硬化二级,受疼痛、感染、缺氧等因素影响,诱发心脏潜在性疾病,导致心律失常、心博停止死亡。

、我们针对上述尸检报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1)患者因“口底多间隙感染”于2012年5月21日就诊于某医院诊治,入院当晚突发呼吸困难死亡。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某市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亡原因。该鉴定中心于2012年5月28日进行尸检,2012年6月8日出具鉴定报告。患方对该鉴定报告的大量鉴定内容存在质疑。

本质证意见主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凡本文提到相关主张的法律依据、主张鉴定人未尽到某种鉴定义务的法律依据,均来自于以下技术规范或管理规定:

1、卫生部、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病理学分册》;

2、卫生部、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

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4、《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2010年版)》。

依据上述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患方对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报告质证如下:

    (依据鉴定报告中已经认定的事实,鉴定人有义务对患者作出窒息的临床诊断

鉴定报告中已经认定本案医疗过程中及尸检中发现的三个事实:喉头高度水肿(P3第13行)、患者于2012年5月21日晚突然发生呼吸困难(P2第10行)、缺氧口唇青紫致心律失常(P2第11行、P6第9行)。

《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2010年版)》第二十条 尸检报告内容应包括一般情况、临床诊断、病理诊断和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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