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胎药致产妇高血压、脑出血,最后成植物人,医院被判50%责任赔偿187万余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6 10:59:42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案件的研究与启示】

        保胎药安宝(盐酸利托君),不但具有安胎的作用,同时也有增加心率和血压的不良反应。临床医师在使用该药时,往往不太关注这种不良反应,特别是产科医师,对于患者的血压变化,以及血压增高可以能带来的危害,不如心内科医师那样警惕,因此最终会发生极为严重的不良医疗结局。

        本案就是早产产妇使用保胎药安宝时,血压急剧升高,未得到及时处理,最终脑出血,脑出血以后又未得以及时诊治,导致大面积脑水肿脑坏死,最终产妇处于植物人状态。


【案情简介】

原告:产妇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本团队王医生

被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

鉴定结果: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41%-60%)

判决结果:被告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1872127.18元


【基本案情】

        产妇于2015年6月24日因“中央型前置胎盘伴出血”住入医院治疗,因为担心早产,医方给予使用保胎药安宝进行保胎治疗。到6月28日上午最后一次使用该药,依据《护理记录单》,医方在此期间从未对患者实施血压监测。直到6月28日中午剖宫产后,医方从15时15分才开始测量血压,已见血压急剧升高,到15时58分,最高达180/107mmHg,导致产妇6月29日1时脑出血。

        产妇发生脑出血后,医方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产妇最终植物人状态至今。


【律师主张】

    1、针对患者入院时业已存在的高危因素,医方未进行高危因素等级评定,不符合浙江省地方卫生行政管理规定,存在过错。

    2、违反相关规定,未进行危重孕产妇急救“三级呼救”,未请本市或本院市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实施会诊或三级查房,导致患者未获得市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或院内急救专家的救治,存在过错。

    3、无视低蛋白血症对妊娠结局的不良影响,放任其发展成为危险状态(20g/L),导致患者早产和产前出血持续治疗无效,并发生产时、产后大出血,存在过错。

    4、关于医方过错用药行为与患者药物源性高血压、脑出血有关的医疗行为分析:

    医方过错使用保胎药物安宝(盐酸利托君)药物、同时使用阿托品,诱发患者极为严重的高血压、脑出血。

    1)本案患者是否具有使用该药的禁忌症?

    2)医方使用禁忌药物后是否加强对于该药不良反应的监测?

    3)医方是否超剂量使用安宝(盐酸利托君)药物?

    4)患者是否发生了保胎药安宝(盐酸利托君)药物剂量相关性高血压?

    5)在使用保胎药安宝(盐酸利托君)的情况下,同时错误使用阿托品诱发高血压。

    患方因此强烈争议的是,本案患者自身并无高血压,医方针对具有禁忌症的患者使用保胎药安宝,最后一次使用该药后4小时余的时间内患者发生高血压,与该药使用存在时间顺序关系,尤其是医方在安宝使用过程中同时使用阿托品,导致患者血压急剧升高,最终导致脑出血。

    医方过错使用缩宫素诱发患者极为严重的高血压、脑出血。

    1)本案患者是否具有使用缩宫素药物的顾忌?

    2)对术后高血压的患者,就产后出血已止的状况,医方是否应当减量使用该药?

    3)在患者产后出血已经基本停止、已经发生脑出血的情况下,医方仍然还在继续注射缩宫素,导致患者脑出血后治疗效果极差,该行为过错性质十分严重。

    患方因此强烈争议的是,医方针对患者在剖宫产术中静脉推注2单位缩宫素、在明确诊高血压期间对于缩宫素使用未减少剂量使用、在产后出血停止后仍然持续到产后次日17时方才停止使用,上述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患者高血压并发生脑出血。

    过错使用卡前列素氨丁三醇药物,导致患者极为严重的血压升高并诱发脑出血。

    5、关于医方针对患者血栓性血小板减少症导致脑出血的检查、诊断、会诊、预防器官出血和治疗等问题的分析、主张。

    1)医方过错使用具有血小板减少不良反应的药物安宝(盐酸利托君)、同时使用具有该不良反应的药物头孢呋辛,导致患者发生药物源性小板减少性并发脑出血,存在过错。

    2)在患者血小板急剧下降的过程中,在患者发生脑出血之前,医方未对患者血小板急剧减少作出进一步检查、未作出任何诊断和抢救性处理,未请血液科会诊,存在过错。

    3)医方输注血小板治疗有效,不支持“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诊断。

    4)医方将患者药物源性血小板减少误诊断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存在过错。

    本案患者不具有诊断TTP的重要临床表现------微血管溶血性贫血、神经系统异常,因此本案患者不具有TTP疾病诊断的症状学基础。

    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病患者ATAMTS13金属蛋白酶活性低于正常的5%,本案不具有诊断TTP金标准。

    5)医方在患者药源性血小板减少问题上诱发因素、发生后诊断治疗抢救等问题上的过错,是导致患者目前脑出血性植物生存状态的最关键、最主要的参与因素,请求鉴定机构充分考虑患方的这一主张。


【鉴定结果】

    医方针对产妇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产妇目前植物生存状态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


【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72127.18元(后续医疗费、后续残疾器具费、2023年6月之后的后续护理费等另行主张)。


【律师评析】

        药物损害案件占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重要部分,且易于发生在外科系统疾病诊疗中,这主要与外科系统的医务人员主要精力放在手术上,而对于涉及内科理论较强的药品不良反应的知识储备、临床观察、及时处理等相对缺乏有关。因此住院过程中的药物损害问题是临床医疗损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上一篇:手术麻醉不当致患者成植物人,医院被判60%责任赔偿151万 下一篇:植物人诉讼系列讲座之一: 诉前如何判断案件能否获得赔偿、能获多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