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复印病历的是否还有必要再封存病历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3-30 10:23: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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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大量医疗损害诉讼实践中发现,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一般都能意识到病历资料的重要性,能积极主动地向医方要求复制病历,却往往不知需封存病历,更不了解封存病历的重要意义。
    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医患双方应同时在场,在场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从某种意义上说,封存病历和复印、复制病历同样重要,封存病历是防止医方修改、篡改病历资料的有效手段。患方在复印、复制病历后,应当同时对病历进行封存,这是患方特别需要重视的问题。需及时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的原因在于,通常情况下医方给予患方复印、复制的只是客观病历,甚至只是客观病历中的一部分,医疗纠纷发生后,由于患方未能及时封存,医方会对未给予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进行修改、补充,以应对将面临的医疗诉讼。因此,患方绝不能认为既然病历资料已经复印到手,医方就不可能再修改、篡改了。
    即使患方由于不知、不懂而未能及时对病历资料在复印、复制的同时进行及时封存,一旦明白缘由,只要还未起诉,仍应在起诉前进行封存。患方可能困惑,既然已经发生纠纷,已经未及时封存,此时的医院必定对未给予患方复制的病历资料进行了修改、准备,间隔一段时间后才去封存还有意义吗?

我们的意见是:绝对有意义!理由在于:

即使医方已经对病历资料修改、篡改,也并不可怕,这是因为医方虽然篡改了病历,但由于不知道患方诉讼切入点在哪里,因此大多数篡改的病历内容没有针对性,对患方并不造成太大的影响。而在患方起诉后,或是在封存病历之前反复找医方交涉,陈述理由,这时医方了解患方的主张后,有地对性地去篡改病历,这时其篡改的内容才真正有可能对患方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只要在起诉前或是未向医方陈述纠纷的理由之前,封存病历都是必要的。

如果起诉时还未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起诉书副本送达医方后,医方必定对患方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以及证据内容等进行极具针对性的准备工作,特别是进行极具针对性的病历修改篡改,这时的患方,就要身陷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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