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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新旧规定比较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3-30 11:14:15 点击数:
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从文字表述上可以看出,两种规定都要求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或提出意见;
不同之处在于新《民事诉讼法》把“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与案件中的其它专门性问题并列,这说明法律对于相关案件审理中鉴定意见的重视程度,以及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对其审理更为严格。
作为法律条文,新《民事诉讼法》不可能象司法解释那样对于具体问题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因此,对于2001年最高法制定的《证据规则》中的规定的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关的费用、询问、对质等问题,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应当理解法律对于该细节规定,仍然是继续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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