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新旧规定比较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3-30 11:14: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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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证定》第六十一条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从文字表述上可以看出,两种规定都要求有专门的人出庭应当“就案件的专门问题”作出明或提出意

    不同之处在于新《民事诉讼法》把“定人作出的定意”作个独立的问题,与案件中的其它专门问题并列,这说明法律于相案件理中定意的重视程度,以及鉴告作定案依据,理更为严格。

    作为法律文,新《民事诉讼法》不可能象司法解样对于具体问题作出更为细致的定,因此,2001年最高法制定的《证规则》中的定的“有专门的人出庭”有用、询问对质问题,法律定,但应当理解法律该细节规定,仍然是继续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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