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应对医方拒绝进行证据交换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3-30 11:15:5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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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女,孕足月。规律性腹痛17小时住入被告医院待产。入院后被诊断为原发生性宫缩乏力。入院后医方未检查胎儿是否存在头盆不称或相对头盆不称;仅在入院时手工检查胎位为LOA;入院后4小时检查宫口开大1厘米、胎头位于S-2水平使用缩宫术10单位静脉滴注,之后的5小时内宫口开大一厘米、胎头没有下降。之后的8 20分行人工破膜,人工破膜后1小时内宫口再开大1厘米、胎头下降至S-1;人工破膜后2小时(2215分)宫口开全,便胎头仍处于S+1;宫口开全后1小时胎头仍然处于S+2高位,医方未对产妇实施病情评估、未根据病情变化调整诊疗方案; 未给予剖宫产。宫口开全后1小时10分钟,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医方未给予剖宫产;

胎心监护图显示胎心长时间大于160/分,胎儿娩出时后羊水度污染,证明胎儿发生宫内窒息;医方在胎头处于S+2位实施产钳助产手术;产钳助产手术没有手术记录、没有手术者签名;产钳手术后新生儿发生面瘫及斜颈;新生儿出生时没有儿科医生在场;新生儿出生后被诊断为脑瘫。

    诉讼过程介绍

患儿出生后被明确诊断为脑瘫后,患方起诉至法院,鉴定前首次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医方以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患方只能复印客观病历,不能复印主观病历为由,拒绝进行症据交换,审案法官支持医方的主张,决定本案不进行证据交换。

患方当庭提出如下主张:

1、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是行政管理文件,该规定只能适用于医院管理及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而不能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处理证据交换这样的程序性问题;

2、医方提交到人民法院的封存病历,在医院环境下,它的属性是病历,而在庭审环境下,它的属性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诉讼证据,人民法院处理这一程序性问题时,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来处理本案证据交换的程序性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如果人民法院不进行证据交换,原告方就无法进行对证据进行质证,本案将无定案依据。

4、患方不掌握完整病历,无法对医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完整的分析、无法主张医方过错,因此案件审理无法进行。

对于原告方的上述主张,主审法官不予支持,宣布休庭。休庭后被告医院人员全部离开,审案法官也全离开,但我方代理人及当事人坐在原告席上静坐表示抗议,僵持一个多小时后,主审法官同意交换证据,给予患方复印了全部病历。

拿到完整病历后,患方才了解到医方在本案医疗过程中存在多外硬性的医疗过错。经鉴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0-40%。

案件评析

    1、庭审法官不支持证据交换,这是比较少见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审理医疗纠纷比较少的法院和比较少的法官。

2、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患方得到完整病历的唯一途径是通过法院证据交换,如果出现上述不能通过证据交换得到完整病历时,患方应当据理力争;

3、依据现行法律,患方应当得到完整病历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就是前述我们在庭上主张的内容;

4、不进行证据交换对患方的风险在于:不能整体分析、主张医方的医疗过错,可能导致败诉;出现不利诉讼后果时,患方如果再以案件审理中存在程序过错申请上诉或再审时,患方的诉讼就会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

5、遇到本案情形,说明病历对患方非常有利,患方及代理人一定要据理力争,一定要实现证据交换,得到完整病历。

6、医方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患方只能复印客观病历,不能复印主观病历。该主张貌似很有依据,实则依据是不能成立的,患方当事人和代理人都不能被医方的这一依据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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