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诉讼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3-30 11:04:41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一、选聘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

    201311日实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操作指引》第5条规定:医患纠纷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解答有关专业问题。当事人要求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委托并签订相关合同。

上述规定是我国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和律师操作三个层面对于选聘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二、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是以证人身份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应为专家辅助人制度,而非专家证人

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般而言,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上的概念,具有特定的内涵。学理上,专家证人属于证人的一种,在诉讼活动中其仍遵守适用于证人的一般规则。从第61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的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应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其应具有专门的知识;二是由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学者们将此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定义为专家辅助人。显然,专家辅助人并不属于证人或鉴定人,而属于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参加人,这一点尤其应准确把握。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它不仅弥补了当事人自有知识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上的正当权利,而且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实的准确认定。
    专家辅助人并不具有证人或鉴定人的地位,因此其所陈述的专家意见并不具有证据的效力。事实上,专家辅助人仅是替补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的欠缺与不足,起到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作用。同时,对于缺乏相关领域专门知识的法官而言,专家辅助人对案件专门问题的说明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往往起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庭审中应严格把握专家辅助人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说明的效力问题,并不应直接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用。
    、具有什么样资质的人才可以作为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相关人员的资质并未做出明确规定。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也没有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予以规定,一些法官对如何认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感到不好把握。我们认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不应仅限于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人员,只要是在某一专门领域内具有丰富知识的人都应该可以成为专家辅助人,而不论其知识来源是正式教育或个人实践,更不应受性别、年龄等限制。当然,具有更高学历和职称的人员所做的说明无疑更容易为法官接受,但这也只是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不应成为判断专门知识人员的绝对标准。
    然而,患方在选聘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时,需要综合考察相关人员的背景,因为不是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就一定能把握好庭审中的许多问题。如果患方能选聘到有医学高级职称、从事过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业背景、有代理医疗诉讼经历等,是为最理想的人选。

 

上一篇:诉前患方应当咨询哪些问题 下一篇:医疗案件审理中鉴定前需认定的专门性问题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