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件现有审理模式中委托鉴定的内容

作者:伟雪达 来源:伟雪达 发布时间:2016-03-30 11:09: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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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人民法院审医疗损害案件,大多的案件需要委托定。而且人民法院向定机委托的委托容,几乎千篇一律的容都是“方的医疗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患者害后果之是否存在因果系,过错参与度”。

    这种千篇一律的委托容存在以下问题

    (1)审判法官可以不案件事实进行深入理、定,而是直接案件委托定,以致于目前多案件在果出具之前,法官所知道的方的争议焦点限于患方主张医方的医疗存在过错,而医疗不存在过错

(2)不考虑医疗过程中可能有成千上万个医疗,其中大多数医疗为与案件争议问题这样笼统案件交由定人定,定人也同意接受这样的委托定,那么从委托合同的系上,就意味着定人应当对医疗过程中所有的医疗都要定。依据人民法院的委托,当事人交了用以后,就有要求定机约对医疗过程中所有的医疗为进定。而实践中,定人不可能对医疗过程中所有的医疗为进定,定人是依据自已案件的理解对鉴行取舍,这样果,必然与诉讼争议焦点不一致,往往会导案件的本相去甚。同,也为当事人与鉴定机争议埋下伏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人民法院对鉴定机委托定的目都是“医疗是否存在过错”,几乎所有的定都是事人支付用,如果事人依据委托合同款,争议鉴定人未尽鉴定合同义务,其鉴结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们过去已经审结、生效的大量医疗纠纷案例,事人都有提出再要求重的理由。这将会造成重的社定。因此,改革医疗损害案件理中人民法院对鉴定机的委托方式及委托容,在必行。

    (3)对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大量的医疗定人可以根据自已的理解对哪医疗为进定,对哪医疗定。而根本不需要考患方事人的争议事人的抗、也少引用法律方是否存在法定免事由。

    (4)医争议的焦点问题可能不被定。

    假如人民法院审医疗损赔偿纠纷案件,笼统地委托定机构对医疗是否存在过错定,那就可能出现鉴定人依据自已的案件的理解,选择性地医疗为进定,而其中可能大量患方所争议问题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

    本文认为,人民法院委托定的容,应当能反映主法官案件理的判意志、能反方的主及抗应当对对双争议的焦点问题进定、应当针对人民法院委托定,而非凭借定人案全案的理解把握定。

    因此,鉴定之前,人民法院依据医事人主及抗理整出相定委托容,是庭中最重要的专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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