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为什么败诉率高?

作者:王雪律师 来源: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30 16:32:4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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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于其它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医疗事故纠纷诉讼案件患方的败诉率明显偏高。而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代理的此类案件,败诉率极低(八年来代理了数百案件,仅败诉两例),且医方大额赔偿(赔偿30万以上)的案件占90%以上,甚至有部分案例医方赔偿在一百万以上乃至几百万。
     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在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大量实践中,不仅注重个案的处理,同时关注、研究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诉讼规律,以总结胜败诉经验教训,力求促进代理水平更上一层。对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患方的高败诉率,特撰此文分析败诉原因,以供有需要的人士参考。

     一、盲目诉讼是主要原因
     并不是所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都有诉讼价值。
     研究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医方医疗行为不具有有诉讼价值的医疗过错,即医方无医疗过错,或医疗过错程度很低,这类案件是不能诉讼的。但由于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缺乏医疗过错性质、医疗过错程度的判断能力,导致对案件诉讼价值的误判,甚至对案件结果抱有不切合实际的过度期望,盲目起诉,其结果必然败诉。
     二、对医方篡改病历等程序性过错寄于过高期望
     由于绝大多数的患方不具有医疗技术过错等实体行为的分析、判断、主张能力,而对于医方的程序性过错(如篡改、修改病历)寄于过高期望,几乎把全部诉讼希望都集中在这些程序性的过错上,也就是打病历官司,希望通过主张病历被篡改而获得医方赔偿,而对于医方真正的、非常具有诉讼价值的医疗技术性过错无力主张,最终导致败诉。
     面对这样大量的败诉案件,我们往往深感惋惜。
     此类案件鉴定结果一旦作出,案件败诉的最终结局基本无法改变。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认为,绝大多数医疗事故纠纷诉讼案件,患方总体的代理策略应当是以实体主张为主,程序性主张兼顾。
     三、诉讼水平低下
     有这样一例诉讼标的巨大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其败诉让本律师团队深感惋惜:
     某男,额头长出直径一公分大小肿块,医方认为是粉瘤,在门诊随意切除,无手术记录、无手术同意书,全部医疗文书仅“粉瘤切除”四个字。术后半年该瘤疯狂、急剧全身转移。后经病理证实为黑色素瘤,患者为治病到美国花300多万人民币的医疗费。
     从诉讼角度讲,此类案件诉讼的最核心争议应当在黑色素瘤的手术切缘应当旁开瘤缘一公分,否则属于不恰当切割。此类肿瘤的特点是:早期恰当切除,可以临床治愈,而不恰当切割会导致肿瘤加速转移。
     而诉讼中证明医方手术切缘是否符合技术操作规范,对患者的肿瘤切割是否属于恰当的切割,医方需要以手术记录来证明。而本案医方未记手术记录,这对于患方是极为有利的因素。因此理论上讲,医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手术属于规范切除,应当属于医方全责的案件。
     然而,可惜的是患方诉讼中始终未作上述主张,未利用医方未作手术记录这一对患方极为有利的诉讼条件,导致鉴定仅认为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鉴定报告作出后,患方转而找到我们团队代理,尽管我们在一审鉴定人出庭、庭审辩论中,以及二审中极尽努力,但最终还是回天无术,患方最终仅获得10%责任程度的赔偿。
     这一深刻教训,值得所有患方当事人深思。
     诉讼水平决定了诉讼策略,医疗案件一旦鉴定结果作出,基本上即成定局。因此,是否具有真正的专业水平去主张医方的过错,能否巧妙而有力地运用法律法规去主张医方赔偿,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
     四、患方综合实力低下
     医疗事故纠纷对患方综合实力的要求是很高的。对于律师的选择能力、律师作用的认识能力;对于争议技术领域所涉及的医疗、法律的学习能力;对于纠纷中策略的应用、把控能力;以及经济能力等等,都决定着案件的最终结果。依据实际工作中经常性发生的情况,总结以下实力不济、易于导致案件不利后果的因素:
     一是错误评价、选择代理律师,特别是重大案件,为图价格便宜或因受宣传误导或因受承诺诱惑,聘用了非真正专业的医疗律师;
     二是当事人处处以强势的姿态展示其弱势的地位,导致从实质上影响诉讼方案的实施;
     三是当事人与代理律师不配合、无配合、不会配合;
     四是当事人过于注重自身对案件的主观判断,把所有的医疗过错都当成是诉讼利器,过度精细诉讼;
     五是没有诉讼策略,或不按诉讼策略实施,随意行动盲目操作;
     六是当事人发泄性倾诉,严重影响代理律师、法官、鉴定人。
     七是案情被媒体过度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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