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取环手术致肠破裂部分切除,医疗纠纷律师怎样主张,才能让法官判决医方承担100%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19 07:24:5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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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患者,女,38岁。于2020年3月25日就诊于某医院。当日于门诊取环未取出。术后患者无不适。
        依据医嘱,患者于2020年4月7日,就诊于被告服务中心。就诊时无不适主诉。被告医院在《宫内节育器取出手术记录表》中,也未记载原告在术前存在任何不适主诉。该表还载原告“诉3月25日在当地卫生院取环未取出12天”。同时在该表“诊断”一栏中记载:“取环术后(12天)”。
        4月7日就诊时,医方未再进行任何术前检查,先行与患者签署《宫内节育器取出手术知情同意书》,在该书中,医方未告知该手术可能导致子宫穿了、小肠破裂的风险。
        更未告知除该手术方式,本案是否同时具有其它替代手术方式,或替代诊疗方案。
        依据《记录表》“术中情况”一栏记载:“术中探针进入宫腔无底感,立即停止操作”。并在手术之后给予B超检查,检查结果仅报告“宫腔内节育器,位置正常”,未对当时患者业存在的子宫穿孔、子宫肌瘤作出诊断。
        术后原告腹痛剧烈,阴道持续流血。并于术后7小时住入某中医院,医院安排患者住入妇产科。入院后医方诊断原告为“腹痛原因待查”,并进行观察,因腹痛剧烈,入院后第二天(4月8日)摄腹部平片,显示肠腔积液严重,医院考虑“肠梗阻”。
        因为仍然腹痛严重,合并阴道流血不止,医方于入院后第三天(4月9日)给予患者实施腹腔CT检查,CT报告子宫穿孔可能,患者随即于4月9日晚转入某附属医院,被诊断为子宫穿孔、创伤性肠破裂、弥漫性腹膜炎收治住院,并实施手术。术中见肠破裂,切除小肠40厘米,子宫穿孔,未行修补。

 

        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
        1、小肠切除40厘米后长期腹泻。
        2、子宫穿孔。
        请求鉴定人对于本案患者多等级伤残,各自的等进行鉴定。

 

        关于医疗过错
        (一)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尽与宫内节育器取出术的当时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盲目取环导致子宫穿孔,构成医疗过错。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高等院校教材《妇产科学》第8版P376规定:①宫内节育器取出术的注意事项有:取器前应作B超检查或X线检查确定节育器是否在宫腔内,同时了解节育器的类型。②使用取环钩钩取宫内节育器时,应十分小心,不能盲目钩取,更不能向子宫壁钩取。
        依据上述技术规范,依据本案已有过一次取器失败的经历,医方应当履行以下诊疗注意义务:
         ①术前通过相关检查,确认节育器是否存在嵌入子宫肌层;
         ②了解节育器的类型;
         ③使用取环钩钩取时,不能盲目钩取,不能向子宫壁钩取。
         依据现有病历材料,医方丝毫未尽与上述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术前未确认节育环是否嵌入肌层、未了解节育器的类型,术中盲目钩取。该医疗行为直接构成《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该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子宫穿孔、肠破裂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请求鉴定人考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尽取环手术替代诊疗方案的告知义务、未尽取环手术的风险告知义务、未尽取环手术的书面同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构成医疗过错。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高等院校教材《妇产科学》第7版P376规定:必要时可在B超引导下或宫腔镜下取器。
         该技术规范所规定的上述内容,说明针对本案的取器方法,不仅有使用取环钩取器,还可使用B超引导下取器,以及宫腔镜取器。也就是说,后两者是前者的替代医疗方案。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告知替代诊疗方案,并由患方决策最终选择具体的诊疗方案,是医方法定的义务。医方违反该法律规定,未告知患方替代诊疗方案,实质上剥夺了患方对B超引导下取器或宫腔镜下取器的知情权和对手术方案的选择权,最终导致患者子宫穿孔,存在过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取器术后B超检查漏诊子宫穿孔、子宫肌瘤,存在过错,构成医疗过错。
         2020年4月7日,医院实施取环手术,取了很长时间没有取出。术后原告感觉腹痛、腹胀,并逐渐加剧伴全身出汗。
         医方给予B超检查,对于患者业已存在的子宫穿孔、子宫肌瘤,未作出检查、诊断。导致患者子宫穿孔、肠破裂未能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最终不得已切除40厘米,构成伤残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四)取环手术前未诊断患者存在子宫肌瘤、未对本案取环手术的困难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其医疗行为构成过错。
         经2020年4月7日取环手术失败后,患者转入某中医院进行B超检查,就作出子宫肌瘤的B超诊断。之后转入某附属医院时,B超检查也作出同样的诊断结论。
         子宫肌瘤的存在增加了取环难度,对此医方有义务在取环术之前对患者进行检查,以诊断或鉴别诊断患者是否存在子宫肌瘤,以评估取环手术的难度。
          而医方取环手术前未诊断患者存在子宫肌瘤、未对本案取环手术的因难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其医疗行为构成过错。

 

         (五)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手术并发症,同样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当手术发生损害后果时,医方一般会以损害属于手术并发症进行抗辩。患方认为,手术并发症有些是不可避免的,但更多的则是若医方尽到与当时诊断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患方认为,凡属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因该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方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医方未尽法定的、与取环术当时诊断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尽法定的告知义务、同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患者损害,医方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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