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产后6小时发生羊水栓塞致产妇死亡,医院被判30%责任赔偿32万余

  发布时间:2020-07-14 23:28: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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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注册医师执业妇产科,产妇从宫开2厘米到娩出胎儿仅35分钟,急产后出血量高达3000ml左右却没有任何记录;医院不具有任何输血条件;产后未检查、处理是否有软产道撕裂,产后6小时产妇突发恶心、意识障碍死亡;尸检认定产妇死亡原因确实为羊水栓塞。

        这样的医疗纠纷官司怎么能打赢?


【案情简介】

原告:死亡产妇家属

代理律师:本团队刘尚发律师

被告:淮阳某医院

鉴定结果:上海东南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20%-40%)

判决结果:被告承担30%责任赔偿321498.30元


【基本案情】

        产妇因孕40周加1天,伴不规则腹痛1小时,于2017年7月28日16时住入被告医院待产分娩。

        入院后的前5个小时,医方未对产妇进行任何产程观察,产妇宫缩情况如何,没有任何观察,没有任何记录。

        产妇入院5个小时,28日21时医方再次实施内诊检查,才发现产“宫缩强”,宫口扩张2厘米,但对此未作任何进一步检查、诊断和处理。

        21时15分将产妇送入产房,医方仍然未对产妇的宫缩情况进行任何进一步检查、诊断和处理,更未作任何记录。

        进入产房后20分钟(21时35分)产妇产下一男婴,医方诊断为急产。但在“急产”诊断后,却未对产妇实施软产道是否存在撕裂伤进行任何检查、诊断和处理,

        产后医方立即给予产妇静推缩宫素20单位、白眉蛇毒凝血酶1单位静滴、米索前列醇2粒舌下含化。

        产后1小时(28日45分),产妇诉恶心,医方未作进一步检查、诊断和处理。

        产后1小时,医方观察产妇仍然有出血,但出血量“正常”。

        产后2小时左右(29日0时10分),产妇诉右侧背部疼痛,此时医方值班医师才开始诊检产妇。

        产后2小时(28日22时45分),产妇感到恶心,欲吐。29日0时10分诉背部疼痛不适,测血压70/50mmHg,呼吸32次/分,脉博150次/分,阴道出血量不多。但产后腹部逐膨隆。此时查血红蛋白量仅有78克/L。

        医方第二次测血红蛋白显示产妇血红蛋白量6克/升。对于产前无贫血的产妇,血色素下降到6克/升,证明患者失血量至少在2500-3000毫升。7月29日4时20分,产妇死亡。

        经尸检鉴定认定产妇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


【律师主张】

    (一)产科值班医师本为中医注册医师,超范围进行产科执业、未亲自诊查急产产妇,由护士接生、处置急产全过程,并负责产后观察,导致产妇急产后大出血死亡,存在过错。

    (二)违反规定,未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未早期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导致产妇急产死亡,存在过错。

    (三)隐藏或拒绝提供全部电子胎心监护记录图,导致本案诉讼中原告所争议的宫缩过强的事实无法查明,依法医应当推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

    (四)通过内诊方法检查、判断宫缩强度,存在过错。

    (五)2月28日21时内诊发现产妇宫缩强之后,仍然由护士进行接产,对于明确诊断的急产,接产后仍然由护士进行产后2小时观察,存在过错。

    (六)发现“宫缩强”后未对可能发生的急产作出预测、未及时作好接产准备,存在过错。

    (七)对于急产的患者产后未仔细检查宫颈、阴道和外阴是否存在撕裂,存在过错。

    (八)产后未密切观察产妇出血,产后3个半小时出院高达2800-3500毫升,产后5个半小时时间内仅输红细胸4单位,存在过错。

    (九)违反规定,对于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产妇,未作好防治出血准备、未及时转诊,存在过错。

    (十)针对活动性大出血患者使用禁用药肝素钠,导致患者进一步加重出血,存在过错。

    (十一)未尽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义务,导致产妇丧失享受孕产急救中心救治的机会,存在过错。

    (十二)违反相关规定未向当地“孕产妇急救中心”请求会诊,存在过错。

    (十三)未尽羊水栓塞患者检查、诊断义务,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

        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尸检鉴定患者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

        上海东南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产妇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20%-40%)


【判决结果】

        2020年4月10日,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26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321498.30元。


【律师评析】

        本案产妇从宫口扩张2厘米到胎儿娩出,历时仅35分钟,医方诊断为急产,却未对急产在产前进行干预、在产后进行软产道撕裂的检查和处理,且始终都由护士接产,值班中医师未亲自诊查患者,对于急产患者产后更未检查、处理软产道是否存在撕裂。

        因此,即便患者是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医院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再次提醒医务人员,羊水栓塞虽然病情凶险、死亡率高、难以预防,但并不等于只要存在这些因素,医方对于羊水栓塞产妇死亡就能完全免责。医方承担责任的基础仍然是相应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且过错与产妇羊水栓塞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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